中国网讯 国务院办公厅今日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中明确规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条例》强调,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代表机构应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新闻词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张艳玲)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