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出台15项具体措施,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
主要措施有:明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本省(区、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市(地)及以下不设采购平台,不指定采购机构;合理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省(区、市)可以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明确基本药物供货主体,原则上用量大的基本药物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用量小的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采购结束3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