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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条例二稿明确补偿需比肩市场价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齐琳 李子君
2010年12月16日01:50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稿构成明显不同的是,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再是评估价,而是市场价。此外,屡遭诟病的“行政强拆”也有望在“新拆迁条例”中被剔除。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究竟是市场价还是评估价,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两者相差巨大,应该进行明确。”国土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研究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告诉记者,第一次草案的表述存在一定模糊,现在大部分地区的补偿办法均是按照评估价进行。


  “评估价究竟是多少,这里面就有很大操作空间,如果评估机构与拆迁部门联手压低补偿金额,吃亏的就只有老百姓。”刚刚在东北某城市经历过一次拆迁的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家老房子最初就是按照评估价进行补偿的。“我们家旁边差不多的二手房都卖到8000元/平方米了,评估公司却说我的房子就值3800元/平方米,80平方米的房子算下来与市场价差了近34万。”


  “目前大部分拆迁纠纷起因并不是百姓不支持拆迁,而是由于给出的拆迁补偿无法让其在市场上购买到环境相似的住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原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 在第一稿中,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约1.3万条意见,因此此次出台的第二稿,提出补偿款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

  作者:齐琳 李子君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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