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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严禁掌握公众信息单位贩卖个人信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17日20:28
  中新网杭州12月17日电(记者 汪恩民)记者今天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金融、电信等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严禁贩卖个人信息。浙江省经信委副主任邓国强表示,《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近年来,公众信息被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而这些个人信息,一般为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所拥有。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丁祖年介绍,为保障公众信息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丁祖年表示,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研究报告显示,浙江省信息化发展指数达到0.735,居全国第四,仅次于京津沪三直辖市.2009年,浙江省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826亿元,完成工业增加值1146亿元。今年以来,浙江省信息产业继续快速发展,规模以上企业1至10月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38.5%,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得到大力推进发展,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度稳步上升,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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