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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刷”出诈骗罪 80后成恶意透支主力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12月23日14:11

   信用卡消费的快捷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容易让人在不知不觉中债台高筑。近年来,信用卡在国内的使用领域与流通范围不断扩大,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也与日俱增。截至目前,朝阳区检察院2010年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80余件,其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40余件,仅1

0月份以来就有30余件,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呈上升趋势。

  【肆意透支贪图享受毁前程】

  小李大学毕业没几年,2007年7月在某银行成功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出入高档酒店、商场,透支消费、提取现金,与同龄人相比异常潇洒。某日,银行给其寄来了账单,显示其已透支一万余元,小李的收入已无法偿还此款,又碍于面子不愿向父母伸手,就采用了“掩耳盗铃”的策略,更换手机号码和住址,并将信用卡及账单扔到一边,躲避银行催缴。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民警将小李带走时,其父母才知道女儿因为这一万多元触犯了法律。小李后悔万分,检察官在提讯她时,她竟然认为只要银行找不到她,这笔钱就不用还了,自己就没事。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攀升】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共包括四类:(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从犯罪成因方面分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量激增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分析评价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申请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此外,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意味着持卡人违约成本较低,对个人信用度影响不大,这就造成了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是一个不劳而获的好途径,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没有良好的消费观念,喜欢冲动消费、过度消费,信用卡先透支后还款的功能恰恰迎合了这些人的消费需求。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相对混乱。现在银行间的竞争十分激烈,部分银行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不断降低信用卡授信的标准,对客户身份、收入证明缺少有效审查。此外,银行片面追求办卡率,各家银行都下达一定指标并分摊到银行职员头上,部分职员为了完成指标,放松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核,发卡泛滥,在超市、商场门口经常可以看见办理信用卡的摊位。

  银行对持卡人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银行工作人员在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有义务向其告知信用卡使用方面的规定和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会忽略该项工作。加之持卡人法律意识淡薄,往往会对自己构成犯罪十分不解。

   【防范尚需全社会努力】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数量如此之多,严重阻碍了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危害了金融管理的正常秩序。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规范信用卡的使用,遏制恶意透支现象,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尽快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体系,实现政府部门之间、银行之间个人信用数据共享,使银行能根据客户信用数据准确了解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把好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银行方面应严格遵守信用卡相关法律制度,严把准入关,不能片面为追求市场占有率而降低门槛。银行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将信用卡的使用规定及风险告知申请人,让申请人了解其使用信用卡存在的风险及应注意的事项。

  具体到持卡人,应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诚信意识,在超前消费的同时也应该理性消费,考虑到自身的生活条件、工作收入等因素,不能让国家、银行为自己的超前消费买单。(朝阳区法院 武伶 张蔷)

  恶意透支多为80后

  对于“刷卡”一族来说,信用卡透支消费方便快捷,用起来确实潇洒,但如果没有良好的消费习惯,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很容易因过度透支陷入“刷卡轻松还钱愁”的窘境。

  【信用卡透支万元入刑】

  如果透支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就属于“恶意透支”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规定的认定标准。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至今,法院受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案件呈井喷式增长,仅朝阳法院一年间即受理此类案件62件,占该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总数的59.6%。

  【恶意透支“80后”过半】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大多在35岁以下,其中“80后”占到一半以上,年龄最小的仅21岁。同时,高学历现象也值得关注,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9人,占30.6%。

  “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是信用卡消费最为吸引人的所在。年轻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费理念,更容易成为“持卡一族”,且各发卡银行为争夺市场份额,对年轻人包括在校大学生降低门槛,放松授信审核。

  然而,这些持卡人刚踏入社会不久,经济实力较差,自制力较弱,容易过度消费。再加上一些年轻人毕业后没有固定工作或者工作更换频繁,收入不稳定,从而使他们成为了恶意透支的高发人群。不过恶意透支型犯罪的退赔情况普遍较好,约85%以上的被告人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退赔银行损失,从而获得从轻甚至缓刑处罚。

   【股份制商业银行审核宽松】

  朝阳法院统计的62件案件涉案总额共计133.5万余元,其中44件案件的犯罪数额集中在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占全部案件的70.9%,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仅6件。这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密切相关,一般来讲,持卡人比较容易申领到3万元以下的额度,对于授信额度超过5万元的申请人,发卡银行审核更为严格。持卡人过度消费往往以最高授信额度为上限,故信用额度高的持卡人反而较少无力还款。

  62件案件中涉案信用卡共计78张,分属12家不同的发卡银行,其中民生银行(600016)36张,占58%;广东发展银行15张,占24.2%;交通银行(601328)8张、中信银行(601998)7张,其他银行在2张以下。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多发,一方面与发卡银行在审核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有关,即发卡审核宽松、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较大的申请人成功申领到信用卡;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发卡银行积极应对,对恶意透支的客户诉诸法律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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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主要类型

  ■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 此种类型较为常见,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最终无力偿还。

  ■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 此种类型的案件有7件,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循环使用,相互还款,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

  ■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 此种类型的案件有5件,为经营生意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就无法偿还欠款。

  ■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 此种类型的案件有13件,采取缴纳一定比例手续费,通过个别商户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大量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出现无力偿还的局面后,被告人对银行催收抱无所谓的态度,或赖账不还,或者采取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债务,最终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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