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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景山河上市需再过三道关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12月28日04:55

    监管部门将根据自查结果及其专业意见进行讨论,是否进行复查还要看胜景山河和保荐人的自查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是证监会发行审核的一个正常环节,并非专门用于撤销发行人的上市资格。这是因为,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到获得发行批

文,再到挂牌交易,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发行人有可能发生重大事项变化,证监会将通过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重新审核发行人的IPO申请。

   例如,恒基达鑫IPO申请今年3月31日已经获批,但随后公司董事长张培弟在6月20日病逝。公司重新公布招股说明书表示,“张培弟去世对发行人的部分决策的效率有不利影响,也对发行人新项目拓展进程存在不利影响”。发行审核委员会在9月份重新召开发审会,恒基达鑫(首发会后事项)获通过。

   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

   “证监会的发行审核为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必要时,监管部门也有权进行现场检查。”权威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证监会在发行审核时,只对申报公司上市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必须对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一般而言,保荐机构需要保证,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没能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在苏州恒久案例中,证监会认定,“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主要简单依据发行人专利权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等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专业意见,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证监会对发行人律师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对三名签字律师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并在12个月内不受理其签名的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文件。发行人苏州恒久还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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