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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继续托管黄光裕门店 分裂危机暂时解除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丁磊
2011年01月05日01:41
  棋到中盘,国美走向和局?

  2010年12月31日,国美电器(0493.HK)发布公告称,公司上市门店和非上市门店之间的总采购协议和总供应协议已经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同时总采购和总供应交易的金额也由2010年的6亿元分别提高至2011年的8亿元和2012年的10亿元。

  国美 分裂危机暂时得到化解。针对此次续约,国美电器创始股东一方相关人士对本报表示,此次公告,是一次正常的续约行为。但是,该人士进一步表示,双方按照协议仍各自有权终止该协议。

  截至2010年6月底,旗下拥有国美电器和北京国美的国美集团的门店总数为1165家,苏宁拥有门店数为1075家,销售数据上,国美集团的销售数据为374亿元,竞争对手为360亿元。国美集团与竞争对手的差距正在缩小。

  对于现状,上述人士称,国美电器创始股东当然希望国美集团的开店速度能够快起来,这是以往国美保持增长和竞争力的基础之一。

  分裂危机解除

  国美电器分裂危机始于4个月之前。

  2010年8月30日,国美电器发布公告称,于8月27日收到黄光裕拥有并控制的公司北京国美发来的一封信函。信中表示,如果黄光裕全资控股的Shinning Crown公司8月4日的提案在9月28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未获通过,将终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部分之间的管理协议,终止托管关系。

  根据双方的托管协议,非上市门店需要每年给上市门店缴纳一定管理费,2009年非上市公司给上市公司缴纳管理费为3.2亿元。

  直到去年12月17日,国美电器分拆危机得到缓和。当天,国美电器在香港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就增加许可的董事最高人数,委任邹晓春先生为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委任黄燕虹女士为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三项议案做出投票。最终,三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对于关系国美电器发展的关键部分,国美电器非上市门店部分去留,邹晓春表态谨慎,称,“创始股东将通过一切可行的途径,和董事会成员积极洽商,尽最大可能地使国美更快、更好的向前发展,尽可能地本着不分拆母集团的方向来解决业已存在的阻碍企业发展的问题。”

  邹晓春表态,被认为是国美电器斗争双方,就非上市门店问题,抛出和解一个信号。最终,2010年12月31日,国美电器(0493.HK)发布公告称,公司上市门店和非上市门店之间的总采购协议和总供应协议已经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国美电器创始股东一方的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此次公告是一次正常的续约行为”。

  国美上市门店与非上市门店的合作协议最早开始于2005年3月17日。当时,国美电器上市公司与创始股东黄光裕控股的北京国美订立了总采购协议。根据协议规定,北京国美同意应国美电器的要求向其供应产品,国美电器也会向北京国美供应相关产品,协议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此后,双方又将该协议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对于该续约的进一步解读,国美电器创始股东一方的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双方按照协议仍各自有权终止该协议。按照公告内容,如果双方希望协议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国美或提速

  在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走向和局之后,发展成为其核心话题。

  过去数月,国美电器由于控制权之争,正使得国内家电格局发生微妙的变化。领跑国内家电业的国美扩张速度放缓,苏宁和国美之间差距不断缩小。

  截至2010年6月底,国美集团的门店总数为1165家,苏宁电器(002024.SZ)拥有门店数为1075家,销售数据上,国美集团的销售数据为374亿元,竞争对手为360亿元。

  11月15日,国美电器第三季度财报显示,1至9月,其实现销售收入372.7亿元,同比上升18.6%,经营利润同比上升61.3%至18.68亿元。

  国美的优势正逐步缩小。

  苏宁电器的同期公告显示,1至9月,其销售收入为543亿元,同比增长30.61%。

  在扩张速度上,国美已被苏宁大幅超过。1至9月,苏宁净增加门店265家,比国美电器上市公司多出了204家。截至9月底,苏宁的门店总数为1206家,仅比整个国美集团少49家。若包括香港、日本的门店,则苏宁的门店总数为1235家,仅比国美集团少20家。

  在黄光裕时代,国美电器一直坚持“快速扩张”策略。2009年之后,黄光裕家族一直对国美电器放慢扩张速度表示不满。不过,这种状况可能将有所改变。

  1月4日,国美电器创始股东一方相关人士称,“国美电器创始股东一方希望能够在未来发展中提速”。

  此前,本报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黄光裕家族已在香港通过一家券商,运作与“国美电器非上市门店注入上市公司”有关的事宜。对此,一位接近国美电器创始大股东的人士称,“国美电器非上市门店的注入(上市公司),涉及上市公司敏感信息,不便披露,即使有此安排,大股东一方也会尊重内地和香港的相关法规操作”。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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