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昨日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三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发改委还表示,为了确保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贯彻实施,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部规章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详细明确了一些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除了对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做了详细规定外,该部新规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同时出台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违法情况,规定经营者主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免除或者减轻对其的处罚。其中,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
此外,为了确保此次出台的新规落到实处,发改委表示,将整合和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力量,成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补充专业人员,为监管工作提供人员和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