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态度更为明确了;但从具体条文当中还是可以看到一些转变。这也体现了刑法上的宽严相济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1月5日对本报记者说。
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
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称“若干解释”)对外公布并正式实施。
“若干解释”对非法集资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以划清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政策法律边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罪与罪的界限,而且还对实践中各种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甄别和梳理。
“很重要的一点是,最高法院这次有意识的针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作出明确区分。”刘仁文特别提到,“这个很重要,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别很大。”
解决模糊领域
新出台的若干解释有九个条文,共规定了非法集资的界定标准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行为方式、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等8个方面的问题。
“文本的篇幅不长,但是真够细的。”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说。张星水曾代理了轰动一时的孙大午非法集资案。
“原来非法集资一般会涉及到刑法的172条和196条,但因为内容比较模糊,所以案件审理上常会发生争议。”张星水表示,“现在这个司法解释的文本中做了非常细致的裁定标准,这对律师辩护和法院的量刑都会更有利。”
解决原来非法集资罪所存在的模糊领域,正是此次若干解释出台的背景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表示,实践中普遍反映对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政策法律界限不易把握,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
通称的非法集资罪通常包括两个罪名: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192条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10年以下,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若干解释”在第四条当中明确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的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
增加免于刑事处罚条款
“从司法解释的出台其实可以看出,最高法院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罪的态度依然是非常明确的。”刘仁文分析称,尽管在他看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罪问题还有可以商讨的空间。
刘仁文同时指出,最高法整体上的态度没有发生变化,但有一些条文的规定其实仍可说是一种“松动”。
“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张星水认为,这可以说是该司法解释的一个非常大的突破,特别是有关生产经营活动一条。“这其实意味着,只要民企经营者能够证明是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有很大的可能免于刑事处罚。”张星水说。
此前,民营企业融资的行为在合法与非法具体界定往往存在争议。
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副教授罗德明表示,“民营企业本身向银行借贷比较困难,即使借贷成功又容易受到政策环境的影响。之前的金融危机就很说明问题。”
提到此次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的背景,刘仁文表示,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这样的情况表明了依法惩治的必要性,但是另外一方面也要求进一步检视我们的金融制度,是不是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刘仁文说。
(责任编辑:姜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