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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操纵股价” 一旦定性投资者可以索赔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1年01月07日04:39

  若认定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被告就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个人,那就控告个人

  “从目前这些信息来看,确实存在着操纵股价的嫌疑。”

  去年12月28日,著名证券维权律师郑名伟就劲嘉股份“乌龙公告”事件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如果最后操纵股

价证据确凿,哪些人需为此事负责呢?

  从目前来看,即便那位美国烟草商弗来德,亦一直以来只是将指控矛头对准了庄德智等个人。而从上市公司方面的反应和对外公告的态度来看,也是希望能够与此事划清界限。如关于涉嫌操纵股价事项,劲嘉股份仅公告表示,公司董事会组织公司及下属公司进行了自查,自公司上市以来,公司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买卖过公司股票,未委托他人买卖过公司股票,也未为任何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提供财务帮助。

  “上市公司很难从这件事理摘清关系和责任,没有上市公司,就没办法这样轻而易举地把这个事情这样公告出来,以及处理其他一些事情。我觉得很难靠个人完全来操纵此事。”郑名伟律师认为。

  而事实上,从目前弗来德方面提供的照片等证据也可以看到,至少庄德智是代表劲嘉股份公司和弗来德签定的框架合作协议。

  郑名伟律师还指出,这类事件中并不排除最后个别人被推出来“顶罪”。

  而有意思的是,在劲嘉股份“乌龙公告”事件中,2010年2月11日,深交所曾以劲嘉股份披露公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更正为缘由,给予劲嘉股份通报批评的处分,同时对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庄德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沈海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乔鲁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此,后来弗来德在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的资料中表示:“他们把所谓‘误会’的责任推到沈先生身上,他是整个劲嘉公司的总经理(指的是副总经理沈海详,记者注),几个月后就要退休了。他们还把一个不知道内情的秘书拉进这个阴谋。沈先生没参与过我们的会谈,但奇怪的是他却对整个事件负了全部责任。”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郑名伟律师向记者表示,如果证监会确证了股价操纵事件,中小投资者可以进行维权要求赔偿。若证监会认定是上市公司的问题,被告就是上市公司;如果是个人操纵股价,那就控告个人。

  根据《证券法》第十一章第二百零三条,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他们操纵股价属实,到时候其非法获利除了赔偿股民损失,剩余将被没收,同时还将被处以非法获利1-5倍的罚款。”郑名伟律师解释道。

  美国烟草商弗来德提供的“计划把庄先生公司的股票价格搞上去,因此需要我们帮忙”的邮件资料

  投资者不是“傻瓜”

  监管监督更不是“浮云”

  一家上市公司的对外合作项目,从接触洽谈到签订协议,结果最后却搞不清楚自己的对外合作方到底叫什么;没有任何可信的文件材料的证明,能够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合作事项的相关信息就轻易地通过重重审核向投资者宣布。

  劲嘉股份的“乌龙公告”事件不免令人感慨,这到底是挑战投资者的智商呢,还是无视投资者的智商。而此前,也有媒体引用一位私募基金负责人的这样一句话来评论这一事件——“这是一个很低劣的庄家游戏,早就过时了”。

  然而,虽然很早就有不少投资者对劲嘉股份的乌龙公告和股价异动提出质疑,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质疑终究只能是质疑。

  不过,正如近日本报评论所说,“真理就像充满了气的皮球,即使别有用心的人想把它按入水中,却无法令其石沉大海”。当美国烟草商弗来德突然露面揭发指控,当各路媒体持续追踪真相,坚持履行舆论监督的责任,曾隐藏于水下的冰山,就此越来越多地浮上水面,显形与太阳之下。

  至于监管机构手中的“利剑”,更不可能是“浮云”。我们相信,随着监管机构的深入调查,“乌龙公告”的谜底终将揭开。我们期待着,投资者更是企盼着。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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