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暂停接受小股东维权股权征集委托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S*ST北亚(600705)破产重整去年年底刚执行完毕,昨日该公司又披露,其已作为第三人被卷入新华人寿股权买卖纠纷案中。
根据披露的内容,此案原、被告分别为新华人寿和新产业投资。2006年,新产业因受新
华控股公司委托,向东方实业购买新产业代东方实业持有的新华人寿1.08亿股,而其支付给
东方集团(8.27,0.32,4.03%)的上述股权购买款4.32亿元,则是新产业划转新华人寿公司的贷款或者以出具划款函方式支付的。
此后,新产业根据新华控股公司委托,将上述股权转让给了上海亚创。因此该承诺函确认,新产业收到的上海亚创股权款4.32亿元应该全部返还给原告新华人寿公司,并且作出了明确的还款承诺和保证。
2008年4月18日,新产业应保监会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出具《承诺函》,随后,新产业与保监会开立共管账户,存入4亿元并接受保监会监管。至今因新产业未返还借款,其4亿元现金仍被保监会监管之中。
原告新华人寿公司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2亿元并偿还相应利息,暂计至2010年10月12日,利息金额为6577.4万元。
2008年4月18日,新产业应保监会要求,向中国保监会出具《承诺函》,随后,新产业与保监会开立共管账户,存入4亿元并接受保监会监管。截至今日,新产业仍未返还借款,其4亿元现金仍处于被保监会监管之中。
原告新华人寿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还载明,由于新华控股公司并未合法登记,案件所涉欠款4.32亿元均为原告款项,新华控股公司分文未出,因此,原告将S*ST北亚及另两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列为此案第三人。
S*ST北亚在公告中表示,鉴于该案的原告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且诉状中称,公司被列为第三人,“旨在保障法院全面查明本案事实”,且原告起诉中并没有要求S*ST北亚承担责任的内容。
因此就该案目前情况,S*ST北亚对原告诉讼请求暂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重大风险。然而对S*ST北亚中小股东而言,其郁闷的还不止这些。此前距离新闻发布会仅余五天之际,接受S*ST北亚投资者委托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却宣布取消发布会。
1月7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在股东维权网上发布致歉信,称接事务所紧急通知,新闻发布会无法在1月11日下午两点如期举行。随之附上的还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公告,称经研究决定,原定于1月11日下午二时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举办的S*ST北亚股权征集新闻发布会因故取消。具体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但截至今日,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仍未就“具体召开时间”再次通知。商报记者日前发现,原本挂在股东维权网上的S*ST北亚中小股民维权的相关信息已悉数删除。
负责此次股权征集的臧小丽律师在1月8日发布通知,称原定于1月11日召开的S*ST北亚新闻发布会已经取消,下一步该怎么办,正在等待事务所通知。臧小丽律师同时告诉S*ST北亚股民暂时不要再邮寄委托材料,也不要再汇款了。
至于事情突变的个中缘由,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以及负责委托的律师臧小丽都尚未给出明确说法。S*ST北亚的中小投资者也在焦急等待中。
作者:张淑贤 (来源:上海商报)
(责任编辑:盛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