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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纠纷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蔡宗琦
2011年01月17日01:54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今年首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建立了期货市场指定管辖制度,明确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并就会员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制度创新下的司法执行进行了专门规定,对结算担保金作出了不得冻结、划拨的规定。

   该规定建立了期货市场指定管辖制度,明确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期货交易所是全国性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处于市场交易的中枢位置,承担着组织市场交易、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职责,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普遍适用于全国各地。专家指出,指定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期货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对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至此,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交易组织者、中央结算机构等特殊主体的指定管辖制度已经全面确立。

   规定还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期货市场资金安全及制度创新给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增加了有关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适用与现金保证金相同的保全和执行原则的规定,并明确了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资产的保全和执行原则。充分考虑了期货保证金在不同结算层次上、不同财产形式上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情形,进一步保障了期货市场保证金的安全。为适应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需要,新增了对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规定,对结算担保金作出了不得冻结、划拨的规定。结算担保金是结算会员共同分担市场结算风险的联保资金,用于应对和化解市场的突发风险,是结算会员履约能力的重要保障。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了期货市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市场整体的安全性。

   2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证券期货市场发布的司法文件已达14份,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目前,期货市场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以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的若干自律规则为补充,符合中国实际的期货市场法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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