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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司法解释为期货市场保驾护航

来源:金融时报
2011年01月18日14:32

  本报讯 记者王璐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发布了今年以来的首份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就期货纠纷案件的指定管辖和会员分级结算、结算担保金制度创新下的司法执行进行了专门规定,对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是在“十二五”规划开篇之际出台的维护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司法文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二)》在2003年《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的指定管辖、新的分级结算制度和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下保证金诉讼保全和执行、新型结算财产结算担保金的特殊司法保护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规定(二)》建立了期货市场的指定管辖制度,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案件由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期货交易所是全国性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处于市场交易的中枢位置,承担着组织市场交易、控制市场风险的重要职责,其制定的交易规则普遍适用于全国各地。指定管辖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期货纠纷案件审判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对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意义重大。至此,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期货交易组织者、中央结算机构等特殊主体的指定管辖制度已经全面确立。

  此外,《规定(二)》还建立并完善了对期货市场交易结算财产的司法保护制度,对期货市场资金安全及制度创新给予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新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及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规定(二)》增加了有关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适用与现金保证金相同的保全和执行原则的规定,并明确了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资产的保全和执行原则,充分考虑了期货保证金在不同结算层次上、不同财产形式上的诉讼保全和执行情形,进一步保障了期货市场保证金的安全。为适应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需要,《规定(二)》新增了对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规定。结算担保金是结算会员共同分担市场结算风险的联保资金,用于应对和化解市场的突发风险,是结算会员履约能力的重要保障。结算担保金的司法保护制度增强了期货市场抵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市场整体的安全性。

  作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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