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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内6万存款异地遭窃 发卡行被判全额赔偿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1月24日07:39

  因ATM机被不法分子安装了针孔摄像机,赵先生在取款时被窃去卡号和密码,此后卡内6万多元被盗。交涉未果后,赵先生将发卡行告上法院,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发卡行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赵先生损失60590元及利息。

  警方:

  嫌犯复制银行卡取款

  2009年

11月,赵先生在温州某银行海城支行办理借记卡。去年6月27日,他在深圳市一家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取款2500元,并被扣29元手续费,账户尚存60785.03元。当年7月6日,他再去取钱时,发现账户上仅存195.03元。向银行查询得知:6月27日夜到次日中午,他带在身边的借记卡在东莞农商银行、东莞农业银行等的取款机上转账、取款,在广州开平一家珠宝公司消费,合计60590元。

  赵先生随即向深圳市公安局万丰派出所报案。警方侦查发现,就在赵先生6月27日取款前10多分钟,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其取款的ATM机上安装了电脑芯片、电子针孔摄像机,盗取并复制了他的借记卡信息。

  法院:

  银行未能保障存款安全

  龙湾区法庭审理认为,赵先生将钱存在被告处,双方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赵先生在ATM机上正常操作,在其银行卡被窃密并复制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被告认为赵先生存在失密行为,但未举证,不予采信。本案涉及的深圳建行、东莞农商银行、东莞农业银行作为代付人,与被告系委托代理关系,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银行应对ATM机及周边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交易场所安全,但深圳建行对ATM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嫌疑人安装的工具,造成原告银行卡信息被窃,存在过错。

  同时,银行卡有关《章程》中“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密码泄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的规定,其适用存在前提,即使用真实的银行卡和正确的密码;对伪造的银行卡,没有适用该约定的余地。东莞农业银行、东莞农商银行无法识别伪造的银行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明显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银行卡信息、密码泄露及存款被盗取,被告未能尽到保障原告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60590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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