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发布相关文件,拟允许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过,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且相关投资额度需是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并实际汇入的或者经国家外汇局调整确认的投资本金金额。
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拟放行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不过,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引》运行一段时间后,将根据市场反映,考虑进一步放宽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类型和额度等。
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考虑到股指期货是我国近年来上市的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推出初期市场规模小,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交易经验,为了保证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
按照上述原则,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满足其资产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不鼓励进行套利和投机交易。因此,《指引》规定,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中金所在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时,将要求其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相关材料,并且对QFII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监控。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明确QFII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因此,QFII不得利用股指期货在境外发行衍生产品。
投资额度“适度” 此外,为了保证股指期货产品推出初期稳定运行,《指引》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上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额度限制基本满足QFII对资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同时,为了防止频繁交易加大市场波动,《指引》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其中,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指多头合约与空头合约的价值之和,多头合约与空头合约不进行轧差;股指期货成交金额指买入与卖出合约的成交金额之和,不包括平仓交易。
业内人士注意到,在针对基金、券商和QFII三类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政策规定上,基金的参与规模限制最为严格,其次是券商自营,而QFII则较为宽松。
根据证监会网站提供的信息,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06家外资机构获得QFII资格。而根据国家外汇局披露的资料,截至2010年9月30日,94家QFII机构累计获批投资额度189.7亿美元。以最新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计算,约相当于人民币1250亿元。
根据去年4月出台的基金、券商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要求以套期保值为主,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即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股票总市值的20%。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集合理财计划与公募基金的规定相似。而券商自营参与股指期货的比例规定是,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0%。
“监管层应该是从审慎的角度来考虑的,境外投资者有多年参与各种衍生产品投资的经验,对股指期货很熟悉,因而可以在投资比例上适当放宽点。针对境外投资者,只要管好总量上限就行了,而这个上限,外汇局已经有把关。”一位金融工程分析师对本报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王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