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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沃尔玛涉价格欺诈 专家称涉案商家应赔偿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1月28日08:59
  1月2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家乐福、沃尔玛等部分超市低标价签、实施欺诈的典型案件。长春、上海、昆明等多地家乐福以及个别沃尔玛因涉嫌价格欺诈,恶意坑害消费者,受到国家发改委严处。

  对此,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标低价、卖高价”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恶意违法行为,这在我国的《价格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都是明令禁止的。消费者有权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争取赔偿;有关商家应当承认错误,赔偿消费者损失。这种欺诈行为极大伤害了消费者的感情,损害了家乐福、沃尔玛等跨国零售巨头的声誉。

  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中国商品学会副会长武高汉认为,家乐福、沃尔玛等部分超市低标价签、实施欺诈的行为,群众有举报、媒体有揭露,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反应是很迅速的,但这还远远不够。从已发生事件看,这些商家存在主观故意,是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如果涉嫌欺诈的是食品,有权要求10倍赔偿。涉案商家应公开道歉、赔偿消费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遗憾的是,迄今尚没有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多数涉案商家还未就“标低价卖高价”的行为作出公开道歉。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虚标价签、引诱消费者购买”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家乐福、沃尔玛是最早在中国安营扎寨的跨国商业企业,“天天低价”是这些企业的营销策略。消费者一般对这些大型商业企业的信任度比较高,这些企业实施价格欺诈,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它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更损害了跨国商业巨头的信誉。这种行为还涉嫌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值得高度警惕。

  多数专家表示,以往“标低价卖高价”的行为多发生在小企业,如今,价格欺诈发生在跨国企业身上,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足够震慑违法企业的惩罚标准,执法不严,维权法规操作性不强,这个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3眼看世界189:

  但愿这次可以警示他们,也希望有法规来约束他们,保证普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得到理赔。

  @底格里斯的马甲:

  以前遇到过,(条形码)扫上去了再退就麻烦了,所以就买了……应该狠狠地罚啊!看他们下次还敢不敢!

  @胡建礼:

  还真在家乐福遇到过一回,记得是矿泉水。不过没涨多少钱。当时也就算了。

  @左左瞬间变路人:

  有。好几次。有时我会找前台,有时几块钱就算了。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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