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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敲定衍生品分类监管 复杂期权被禁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1月28日01:41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昨日获悉,银监会已于近日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

  虽然此次修订并未如预期中放开境内的商品、能源、股权、信用等衍生品领域,但此前颇具争议的衍生产品分类 监管已然实现,银监会此次将衍生产品分为套期保值基础类和普通类两类。

  此外,“银行从事无限风险的衍生产品”被银监会严格禁止。“此前的能源上的对赌协议以及非常复杂的期权结构产品,都是严格禁止的。”银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

  《办法》还首次对衍生产品提出风险指导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率不得超过3%。

  试水分类监管

  事实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企业都对衍生产品有着客观需求,以此来对冲资产负债方面的风险。而此前的管理办法虽然给出准入标准,但由于未对衍生产品进行分类监管,为避免经验不足的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监管方实际上采取了“一刀切”的态度,国内衍生产品交易“有市无量”。

  “有准入,再有分类,才是审慎有效的监管。”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推动银行业衍生品发展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否则各类资质的银行全面介入衍生品市场,所有层次类别的衍生品交易都可以做,风险难控。

  银监会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办法》根据银行能力不同,对业务模式、产品种类和经营资格采取了差别化的管理。“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操作高风险产品,同时也为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大发展空间。”

  《办法》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将衍生产品分为套期保值基础类和普通类两类。“基础类是以实现平衡资产负债管理、对冲风险为交易目的,只做套期保值,并适用套期保值的会计准则。普通类则是以衍生产品交易为目的,衍生产品都划入银行交易账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在交易账户中计提风险资本。”银监会上述负责人称。

  本报记者了解到,原来已经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需重新申请,但需要根据新的分类标准在一定时间内对原有业务进行梳理。

  同时,《办法》也对银行的交易系统、人员以及制度提出诸多新的要求。例如,银行方面需要具有法律合规、熟悉套期保值会计制度和规范方面的专业人员;开拓新市场,开展新业务,研发新产品时,银行内部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保证套期保值基础类和普通类业务在市场信息、风险管理和损益核算方面都能够有效隔离。

  严禁从事无限风险产品

  据本报记者了解,《办法》修订过程中,监管部门曾有意探索准许符合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宽衍生产品业务范围,例如此前金融机构不能参与的商品、能源、股权、信用等领域衍生品。但在最终出炉的《办法》中,这一想法并未被采纳。

  事实上,在2004年版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是允许商业银行从事商品、能源、股权、信用等领域衍生品交易的。但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分业经营而不能在境内从事类似交易,但在境外市场是允许的。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大量进出口业务,需要有办法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上述银监会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办法》发布后,银行与企业在境外仍可以做上述业务,但要符合银监会对衍生品“简单、基础、透明”的要求。

  他强调,银行不能从事产生无限风险的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挂钩资产或基础资产的产品。“此前的能源上的对赌协议以及非常复杂的期权结构产品,都是严格禁止的。”

  此外,《办法》首次对衍生产品提出风险指导性上限管理,即要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占核心资本的比率不得超过3%。

  据悉,这是国内首次采取类似指标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监管,在前期摸底调查中,银监会了解到,大型商业银行资本较为充裕,该指标在1%左右,衍生品交易较为活跃的外资银行稍高。“从防范风险角度来看,3%的比率能够保证该项业务出现风险时不会对银行的信贷主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银监会也会根据各家银行的具体情况在0~3%之间调整监管要求。”上述银监会负责人称。getty图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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