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企业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既拓展了市场规避汇率风险的渠道,又进一步促进了外汇市场的发展。《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交易品种日趋丰富,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和外汇掉期交易稳步发展。2007年8月,银行间外汇市场顺势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可以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不断推动外汇市场发展。《通知》的发布将为企业规避汇率、利率风险提供更多工具选择,对于促进境内外汇市场发展、提高企业避险意识和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通知》一方面简化了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以直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再实施事前资格审批。同时,进一步便利了市场交易,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的《通知》对利率的规定明显放松,要求货币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而在2007年刚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时,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此前,外汇局表示,“十二五”期间,将继续推进外汇市场稳步发展,按照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基本国情和特殊要求,遵循国际外汇市场发展规律,拓展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支持金融创新的有序发展,形成交易方式多样化、参与主体多元化、交易产品日趋丰富、市场监管透明有效的外汇市场体系,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推动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