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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骗租公租房将收回房屋并罚缴三倍租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2月11日21:35
  中新网重庆2月11日电 (记者 杜远)《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11日公布,《细则》规定,对骗租公租房的人员,将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对承租期间按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

  按照相关规定,须达到有稳定工作、收入在一定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等条件的人士才能申请公租房。此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重庆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也不能申请公租房。

  按规定,对公租房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重庆市副市长凌月明在当日举行的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还说,当地有关部门已经连通了公安、民政、社保等数据网,以便对公租房申请进行审查,当审查到不合格材料时,就可能要把申请作为无效申请,同时将申请人姓名记入数据库,希望申请人讲诚信。

  此外,前述细则还规定,转租、出借公租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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