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纯粹是扯淡,谁也不敢发国有资产的钱。”
针对网传“恩施电力年底分红6亿元,造400位百万富翁”的消息,2月15日,湖北恩施州电力总公司(下称“恩施电力”)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2月11日,网络上爆出“恩施电力年底分红6亿元,造400位百万富翁”的消息,并被多家电视台引用播出。恩施电力由此被网友戏称为“史上最牛的电力公司”,网友质疑其为国有资产流失。
对此,恩施电力方面指出,本次事件为国电集团收购恩施电力职工参股的民营资产,涉及到清退职工持股并将股权收归国有。整个收购过程报批文件手续齐全,完全符合规定,并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
作为恩施电力托管单位,国家电网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恩施电力此次清退职工持股是落实2009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而采取的措施。
还原“分红”事件
整个事件由一篇名为“湖北恩施电力总公司分红6亿人民币,400多人一跃为百万富翁”的网贴引发,该贴称:恩施电力本部和县市公司副经理以上领导年终分红,“人均分的一百多万元 ,多的一千多万元”,对当地“已经造成恩施房价和车市的动荡”。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网贴经一些电视台的报道而发酵,使得事件逐步发展成为民间对于电力企业员工收入过高的批评。
恩施州政府在日前开始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本报在2月15日晚间提前获得的调查结果:经过初步调查,网贴所说的事件系恩施部分职工在2003年投资恩施富源等四家民营公司,日前按有关规定清退股权的股权转让收益,非“分红”或“年终奖”。此次股权转让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并履行了审计、评估及各项审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自然人股东3000多人,同等股权转让不存在收益差别。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份调查情况中提到的四家民营公司分别为恩施富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始县力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民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来凤县鑫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电力的部分职工以及民间出资人在2003年向四家公司投资,富源公司就是恩施电力公司以职工出资为主兴办的多经企业。
去年11月10日,国电集团华中分公司与这四家公司完成了安全生产责任及管理权移交,标志着国电集团已正式接管四家公司及其所属的在运在建及前期项目,共计26.3万千瓦装机的水电资产。
国电集团公司在恩施州在建在运装机容量达到41万千瓦,并在12月16日成立了国电恩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恩施电力的网站中显示,其为“恩施州人民政府委托湖北省电力公司代管”,这意味着恩施电力实际上是地方资产。湖北电力公司有关人士称,恩施电力与湖北电力公司之间没有资本关系,只是“代管”的关系。“恩施电力属于地方国有,是独立核算单位。”该人士称。业内人士表示,所谓“代管”,就是替当地政府管理经营,产权仍归地方。
因此,此次股权回购由地方主导。
恩施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胡卫东表示,这次清退职工持股属于民营企业的行为,涉及股东3000多人中,大部分为电力职工。
清退持股乱象
“当时很多人不愿意投资,现在还很多人不愿意退出。”上述湖北电力公司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当年大家给民营企业集资,每年都能拿到分后,现在国电集团要回购,肯定有股东不愿意。”
另有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清退职工持股,3000余名股东人均可获得10万元左右。按照投资多少、投资早晚、投资项目不同,每名股东可获得的回购收益也各不相同。有消息指出,各公司股本增值在1.78-6.0倍之间。也有当年未能参股的人对未能通过这次回购获利而不满。
这两部分人正是此次国电集团回购股份最大的阻力。
回到2003年,彼时被称为恩施州水电开发大展宏图时期。这时期在“股份开发、开放开发、流域开发、滚动开发、网源配套开发”的办电方针下,恩施州形成“国家、集体、个体、共同参与”。由于电力职工和民间资本的参与,原有投资机构的单一性和一元化得以改善。2000年到2005年被当地电力行业看作是“恩施州电力史上发展速度最快、发展质量最好的五年。”
但这样的局面在2003年后被打破。由于与电力体制改革“厂网分开”的原则相违背,且电网高管持股电厂资产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3年,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叫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
2008年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称,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虽然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该《意见》明确规定:电网相关人员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已持有股权的,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
但职工持股,尤其是高管持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在继续。2006年,山东鲁能被媒体曝光通过职工持股秘密进行私有化。2008年,贵州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金元集团董事长向德洪因涉职工持股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而被“双规”。
2009年10月,国资委再次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其中规定: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两份《意见》合力封堵了电力企业职工对电厂的继续投资,并逐步回购原有的职工持股。
(责任编辑:姜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