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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金法将私募纳入监管体系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11年02月23日02:48

  记者日前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最近有关监管部门联合在北京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阶段性讨论会,会议重点讨论了修改草案中有关强化市场主体行为监管、私募基金管理原则等问题。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订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据悉,发改委、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税务总局和证券业协会以及来自京沪深三地的基金公司等参与了讨论会。

  据了解,前一阶段,证监会专门成立的基金法修改研究工作小组,积极推动配合有关立法机关加快基金法的修改工作,并形成了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限制,严惩“老鼠仓”等的建言思路。

  相关人士透露,证监会建议修改基金法的主要思路包括:强化市场行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适度放松业务管制,增强基金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基金业开展创新活动;从基金业实际出发,重点推进相关修改内容。

  具体修改内容建议为,适当放宽对基金运作的限制,扩大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关联交易适度“松绑”,在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最大化。

  分析人士表示,目前的基金法,对封闭式、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作了具体描述,但随着LO F、ET F等创新基金的不断发展以及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的相互融合,法律凸显滞后性,市场要求放宽基金运作方式限制的呼声高涨。

  另一束缚基金发展的是关联交易问题。目前有多家上市银行已成为基金托管人,而受制于基金法,基金不能买卖与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因此,扩大基金投资范围,适度“松绑”基金关联交易也已成为业界共识。

  对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建议基金法应增加基金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以及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严惩“老鼠仓”等背信行为。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往往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基金法的处罚对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而没有涉及其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众多业内人士建议修改后的基金法在相关方面能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证监会也建议,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丰富监管机构执法手段,细化相关监管措施,适当延伸监管范围。同时,针对基金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证监会建议研究提出解决对策并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如探索基金管理人新的组织形式等。

  参与讨论和修改的业内人士表示,我国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实施,到现在已经7年。虽然这部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不太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特别是目前私募基金的发展越来越快,而我国在这方面没有很好的规范。尽管私募基金是在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一种基金,但是这个豁免的界限并不是表述得非常完整。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通过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从而给予其合法身份。

  有数据显示,目前阳光私募已经有几百只,规模达到几百亿,而地下私募更是个天文数字,有说法是接近万亿。但私募基金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监管上的缺位,法律地位也不明确,这成为其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重大障碍。

  据透露,该修订草案将监管范围拓宽至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并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允许员工持股计划。

  比较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第二条出现“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字样的表述,另外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

  业内专家分析,这意味着此次修改将私募基金、PE、V 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都纳入监管体系,同时也为其他投资新品种预留空间。值得关注的是,修订草案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开辟一个章节。根据草案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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