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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税”产生的“噱头”效应

来源:西安晚报 作者:黄栀梓
2011年02月25日09:54
  这几天,“馒头税”成为人们热议的一个话题。

  实际上,我国并没有“馒头税”这一税种,不知就里的人们还以为山东省济南市税务机关擅自开征了“馒头税”。经当地国税机关解释,政协委员潘耀民的提案和媒体所称的“馒头税”其实是对销售馒头征收的增值税,而非专门针对馒头这一食品单独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对馒头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是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也是有足够政策依据的。

  报道中称“购买1元钱的馒头就要缴纳2毛钱税”的说法,其实是以讹传讹,事实并非如此。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虽然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但只是对“增值部分”征税,生产企业可以按照13%抵扣,消费者最终承担的增值税实际上是“增值部分”的4%。

  在有些人看来,媒体对“馒头税”的此番炒作似乎产生了一种“误导”,给税收工作“添乱”了,也给税务机关“抹黑”了,在我看来,此番炒作实际上产生了深入宣传增值税有关法规和政策的“噱头”效应,让很多人了解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等税收知识,起到了很好的普及税收知识的作用,增进了税收征纳双方的沟通和理解。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看到了以前我们在税收宣传上存在工作做得不深入、不细致、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往往只是作“纳税光荣”之类标语口号式的宣传,没有使纳税人真切感受到纳税的“光荣感”。实际上,每个人在日常购物中都是在购买含税商品,这就意味着我们一直在间接纳税。此番“馒头税”的炒作,无疑强化了人们的纳税人意识和感受。

  从此番“馒头税”炒作的“噱头”效应中,我们也得到了一个启示: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强化纳税人的光荣感,在税收宣传方式上应该减少说教式、灌输式的一些传统方法,多一些实证宣传,使纳税人由被动接受税收宣传变为主动参与税收问题的讨论,其宣传效果才会得以提高。(黄栀梓)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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