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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法 “小三”转正?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李允峰
2011年02月28日00:09
  最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新草案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将可买卖股票。看到这则消息,笔者的第一反应是:难道基金老鼠仓这个“小三”要“转正”了?

  此前,证监会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曾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作出了非常明确的硬性规定,那就是本人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在国内股市内幕交易盛行、基金屡屡曝出老鼠仓事件的情况下,按说这种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此次《基金法》的修订却颠覆了这一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炒股进行松绑,令投资者大跌眼镜。

  我们看到,《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投资者关心的是,在惩罚措施跟不上,监管很难到位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冲突?这种规定,好比要求“小三”和老婆之间不要发生利益冲突一样矛盾两者本身就是利益冲突的主体,让她们情同姐妹岂不是天方夜谭?

  现代社会对“小三”的容忍度已经颇高,但对证券行业里的“小三”,监管层无疑应该严加防控、严厉打击。在监管效果有限、老鼠仓时有发生的背景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松绑,应当慎之又慎。退一步说,即便松绑了,一旦发现老鼠仓行为,在惩罚措施上必须要跟得上。要真正杜绝内幕交易和老鼠仓,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最合适的措施就是重罚。如果罚款和责任追究给力,能让违规者倾家荡产或在监狱里度过余生,那么基金从业人员必然会考虑老鼠仓的成本问题,在合法和非法之间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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