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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再审批 外资代表处地址变更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1年02月28日10:09

   本报讯 证监会日前发布今年第7号公告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不再审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审批”项目。

  公告还指出,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变更地址的,应在完成工商地址变更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外资代表处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地址变更备案书》需填写的资料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等。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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