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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千万罚单叩关IPO 依顿电子碰壁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小兵 刘相华
2011年03月01日04:00

  2月25日,证监会发文称,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决定取消对该公司的发行审核。

  记者查阅依顿电子的招股说明书发现,申报期间内的重大税务处罚和相关环保事项或许是此次IPO被否主因。

  招股说明书显示,因为通过子公司依顿(中山)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转让保税料件生产的成品线路板和短少保税料件曾遭到拱北海关的行政处罚,依顿电子为此付出了2764万元的代价,占公司2008年净利润的15.3%。具体表现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依顿电子擅自将保税进口的164吨双面覆铜板、286吨半固化玻璃纤维树脂、71吨铜箔生产产品线路板通过依顿多层在国内转让,漏税575万元;擅自将国内购买的631吨双面覆铜板与631吨保税进口双面覆铜板进行调换,并将调换出来的保税进口双面覆铜板生产产品线路板通过依顿多层在国内转让,漏税590万元;截至2008年6月,依顿电子不能提供正当理由证明短少的678吨保税进口的双面覆铜板,漏税599万元。综上,拱北海关开出了1000万元的罚单,金额占保税料件总价值的10.25%,占依顿电子2008年净利润的5.64%。同时,2009年依顿电子补缴了347万元的关税和1417万元的增值税,占公司当年净利润的5.3%。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形。据此,相关业内人士认为, 依顿电子上述行为已构成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性法律障碍。但是保荐人却认为这是公司的非主观故意的偷税、逃税行为,而且拱北海关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也称,依顿电子的行为属于一般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不严重,不构成上市法律障碍。

  对此,相关律师认为,依顿电子上述行为涉及多笔交易、跨度时间很长且漏税金额大,被认定为“非主观故意”和“情节不严重”说法牵强,虽然IPO材料通过了预审员的预审,但最终仍未能“过关”。

  另外,记者发现作为主要生产销售PCB板的依顿电子,同样采用了业内通用的“蚀刻”工艺流程。一位对PCB行业做过投资研究的私募人士透露,这种工艺最大的问题就是污染,废液里含有很多重金属,对土壤影响很大,禁止排入污水处理设施。不过记者回查公司披露的材料,对于这些高浓度铜废液的后续处理,公司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

  此外,依顿电子股权架构颇值得关注。公司共有3名股东,分别是依顿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科龙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8%、1.6%和0.4%,其中大股东是注册于萨摩亚国的外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李永强、李永胜和李铭浚三兄弟,属于加拿大国籍、中国香港居民。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依顿电子的股东结构类似于红筹股架构模式,如果依顿电子能够成功上市又将为红筹架构公司回归A股增添新的研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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