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受到刑罚”,这意味着社会公众千呼万唤“恶意欠薪”入刑即成事实。
笔者感到欣喜,因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雇主“耍赖”机会成本增加,不单是罚些款、拘几天的事,将面临国家立法层面更为严厉的刑罚“罪”有应得;劳动者也可挺直腰杆,不再困顿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机关风气、无奈到频繁出演跳楼自杀、爬海珠桥、拜河神这般苦差;社会有心之士也可舒缓一口气,这源于争论多时的劳动者讨薪难题有了着落,不必再劳心费舌、自讨苦吃了。
但喜归喜,隐忧还是有些。一方面,草案中强调政府先行职责,这“其实是给雇主一次机会,如若在政府的责令下仍拒付工人工资,则可使用法律手段,给雇主以惩处”,在笔者看来,这必然增添惩处的前置条件,因为只有经过政府责令之后仍拒付工资的行为才可定罪量刑。另一方面,立法目的不在惩罚,在于维护权益人的合法利益。当前,造成“恶意欠薪”问题是诸多原因的,当事人弱势地位和缺乏维权意识、恶意欠薪成本低下、某些行业恶意欠薪状况积重难返、行政机关执法不力等都是主因,单靠立法“单枪匹马”是难以抗衡的。
近年来,从“醉驾”入刑到“恶意欠薪”入刑,人们似乎在延续惯用的思维,那就是每当出现社会难题,只有立法刑罚才找到问题出路。试想一下,假如权益人法律意识提高,他们就不会处处上访,串演场场闹剧,而是理性地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行政机关惩处迂回维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查处力度,恶意欠薪的雇主“耍赖”伎俩也会无处用功,某些行业恶意欠薪状况也会有所退却……这些不是可行的渠道吗?此外,“恶意欠薪”入法虽将刑事处罚与行政监管措施相衔接,但如不解决当前行政监管不力状况,“恶意欠薪”入法效果也会打折扣的。对司法机关来说,不仅要面对着法律适用问题,更要做到量刑规范化,这些均需要后续的立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恶意欠薪”入刑不是解决讨薪难的唯一途径。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全社会的群策群力和雇主及各行业的自觉等都是解决讨薪难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