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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与结构性减税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1年03月02日02:58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与网友网络互动时表示,“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已列入国务院的议事日程,礼拜三将讨论。按照温总理所指的时间推算,今天下午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讨论个税议题。

  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究竟将提多少?这个谜底很让人期待。近年来,改革个税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特别是围绕着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时常可以听见有人在呼吁提高。如果兔年开年不久这个谜底就能揭晓,那确实是一件利民的大实事。

  为什么要提高个人所得税薪酬的起征点?理由很简单,目前的税负标准偏重,过去定下的标准已经与现实情况不相吻合。无论是从还富于民角度着眼,还是考虑通胀因素,都必须在个税起征点上做改革。也唯有将个税起征点与居民收入变化、通胀等因素挂钩,才能真正促进税负公平。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1980年全国人大制定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经过1993年、1999年和2005年三次局部微调。2001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超过消费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成为第四大税种。个税收入的一路升高,背后隐含着一些需要正视的问题。

  要看到的是,在现行个税征收政策之下,以固定工资收入为主的中等收入者成为纳税的主体,而那些高收入群体所受到的约束力并不强。尤其对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来说,其缴税额占个税总收入比例过高。这既造成了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偏重的状况,使得税负公平的目标无法实现,也使得中产阶层的基础较为脆弱——而人们知道,培养一个成熟的中产阶层,既有利于国内消费市场的增长,也有利于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这表明,个税起征点要不要调整不是问题,问题是调多少,怎么调。在这个问题上,学界一直争议不休。有人建议,“十二五”前期,个税免征额应该提高到3000元;有人则认为,个税改革不能是简单化地调整个税起征点;还有人认为,必须要在个税制度的改革上做文章。

  其实,个税改革的方向已经渐渐明晰,即应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立足于扩大消费,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未来综合与分类征收作铺垫。也就是说,未来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这是明确的目标。个税制度的渐趋完善,比之简单化地调整个税起征点,意义更为重要。个税制度改革的深化,应使其回归税收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而不是逆向调节。

  如果将目光拓展出来看,个税改革的方向,正是整个结构性减税思路的组成部分。结构性减税的政策逻辑是涵养税源、“休养生息”。政府通过采取减税、退税或抵免税等多种方式减轻企业和居民税负,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不仅关乎税负的公平,更将大大增强微观经济的活力。

  在内涵上,结构性减税是“做减法”,是在“有减有增”的前提下实现总体税负水平的降低。结构性减税不是大规模、全方位地减税,而是该减的减、该增的增,但政策的天平倾向于减。比如,针对小企业、节能降耗、科技研发等的税收优惠,就是一种“减法”。很自然地,围绕个税制度进行改革,特别是让利于脆弱的中产阶层,这是另一种“减法”。

  有必要指出,在目前条件下,推进个税制度的改革,乃至整体的结构性减税,具备较充分的条件。从财政收入总量看,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83080亿元,比上年增长21.3%。同时,2010年全国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约2.5%,债务余额不到GDP的20%,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国家财政总体是健康稳定的,这一点毫无疑义。

  回过头看,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提出,是我国经济转型期,尤其是遭遇全球经济危机之后经济复苏时期财政政策的一大亮点。在经济危机阶段,或者说在经济复苏前期,财政政策的核心都贯彻了既定的“结构性减税”目标。从成绩来看,效果是明显的。当然,也要认识到,财政收入总量虽高,但人均财政收入仍显“拮据”。这就更提出要求,在强化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也仍须强调不乱花不该花的钱,比如削减过高的行政成本,就需坚决。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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