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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持人民币来华投资需函报商务部

来源:北京商报
2011年03月04日11:37

  商报讯(记者 王芳)记者昨日从商务部获悉,境外企业以人民币来华投资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审批。相关专家认为,这主要是为了对这种新形势的外商投资进行严格管理,并有助于防范国际热钱的流入。

  商务部昨日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待商务部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对此,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宋泓认为,目前,还没有到将持人民币来华投资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省级单位的时机。据悉,国务院于2009年在上海、广东省内四城市开展贸易结算试点,去年扩大至境内20个省市,今年有望扩至全国。

  《通知》规定,境内上市的外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商务部审核;交易额3亿美元以上的外资并购事项由商务部审核;规定事项,不论限额,均由商务部审核。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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