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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财务资金部总经理贪污千万公款被判死缓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1年03月08日14:42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8日讯 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1.5亿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指使他人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的名义,骗取单位营业部公款1100余万元。3月8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王长林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王长林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王长林现年48岁,北京市人,大学文化,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曾任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长林于2002年1月至2004年4月间,利用其担任银河证券公司财务资金总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人民币1.5亿元国债托管业务过程中,虚构该笔业务系由中间人介绍的事实,指使于水、林跃辉(均另案处理)冒充中间人,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骗取该营业部公款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6年间,王长林为掩饰犯罪,指使林跃辉向该营业部退还人民币275万元。

  据证人节某(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1999年,他所在单位购买了1.5亿元的9908记账式国债,当时托管在广发证券天河营业部。2001年,单位发现该营业部擅自动用了该笔国债,于是委托他寻找一家新的证券公司托管,以保证国债的安全。当时他妻子丁某正好在银河证券公司工作,他便向丁某咨询,丁某介绍说银河证券公司是中国唯一一家国有证券公司。他将此情况分别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决定将该笔国债交银河证券托管,并指派他联系营业部,他遂让丁某帮助联系。几天后,丁韵称银河证券的财务部总经理王长林向她推荐了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并提供了该部经理杨某的电话号码。经过联系见面,杨某向他介绍了该营业部的情况,双方洽谈了国债托管事宜。最终,上述1.5亿元国债由该营业部托管。2004年5、6月份的一天,他与丁某在北京宴请杨某,杨某说王长林曾因该笔国债从该营业部要钱,每年300万元。言语中,杨某流露出他本人并不情愿给,但因王长林是银河证券公司的领导,又不得不给的意思。此后,杨某又多次提到王长林因该笔国债要钱的事,并说钱是林跃辉领取的。

  据证人林跃辉的证言证明,2002年初的一天,于水让他去上海帮他姐夫王长林办点儿事,他们在第二天来到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门口,于水让他进去找一个姓杨的总经理提取现金。他说明来意并告诉对方是王长林派来的后,杨总随即给王长林打电话确认。之后,在杨总的安排下,一名财务人员交给他事先准备好的100余万元现金,他出来后将该款交给了于水。从那以后,每隔几个月,于水都会带他去该营业部取钱,至少有5、6次,每次取款几十万元至上百万元不等。2006年初的一天,王长林突然给他打电话,称银河证券内部正在整顿,过几天会有一位律师向他了解取钱的事,让其帮忙“圆”一下,就说那1100万元是他自己应得的中介费,并说这位律师还会让他签署一份还款文件,他只管签字就行,其余的事由王长林处理。于是,他按照王的意思与银河证券公司签署了一份经王长林修改过的还款协议书。2006年间,他按照王长林和于水的要求,将于水交给他的275万元通过支付现金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复兴东路营业部。此后,每隔一段时间,银河证券公司就会催促他还款,他便按照王长林事先告知他的说辞,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过一段时间再说。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王长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巨额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王长林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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