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楼市新政致使房屋无法过户,卖方戴先生将买方王女士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戴先生诉称,2009年8月16日,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戴先生将位于朝阳区欢乐嘉园一室以270万元出售给王女士。现王女士仍有剩余购房款150万元未付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楼市新政出台,因王女士为非北京籍户口且无法提供连续5年(含)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 戴先生认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出现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客观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应解除合同,且双方免责。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