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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案中案一审 市国资委败诉

来源:法制网
2011年03月17日20:10

  万厦公司状告兰州市国资委越权 被告因“程序违法”败诉后提起上诉

  堪称“兰州国企最大贪污案”中4名被告人涉嫌4项罪名、案值亿元的贪腐案件,一度被省外媒体指为“漏洞百出、国资委越权”。直到2010年5月和7月,该案在城关区法院两次公开审理时,核心问题依然纠结在近亿元涉案资产究竟属“国有”还是“集体”上。辩护律师还提出万厦公司状告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要求其撤销《产权界定函》的行政诉讼尚未审结,定论产权属性尚待时日。今年3月16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该起“民告官”案件历时两年终于有果,兰州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兰州市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函》。兰州市国资委目前已提出上诉。

  万厦公司高管贪腐案

  据检方指控,上世纪末,兰州市房管局干部王永春被委任负责该局下设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后,靠伪造文件抬高注册资金“壮大”企业。当企业面临改制时,他又瞒天过海,将国有资产缩水8500万。身陷囹圄后,他重金拉拢狱警通风报信,试图伪造证据掩盖罪行。继王永春涉嫌贪污罪、虚报注册资金罪羁押受审后,他的合作伙伴李某、闫某和乔某3人分别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贿罪一一落网,后被取保候审。该案耗时近2年侦查终结,由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0年5月20日、7月20日,该案在城关区法院两度开庭,尚未审结。而该案中涉及的行贿对象狱警张强因犯受贿(未遂)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正在服刑。

  国资委界定企业产权

  该起行政诉讼缘于2008年9月,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侦办万厦公司法人代表王永春涉嫌贪污犯罪一案。当时,为查明该公司产权归属性质,西固区检察院以“王永春利用职务便利,打着‘集体’幌子,用国有资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隐瞒国有资产不报的手段涉嫌贪污犯罪”为内容,致函兰州市城建系统企业脱钩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其对万厦公司进行产权界定。为配合检方办案,同时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通知,市国资委出具将万厦公司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属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界定函》。市国资委认为,万厦公司的前身是兰州万厦实业公司,虽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实为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拆迁办”)出资58万元设立,应界定为国有独资公司。据此,西固区检察院初步认定王永春涉嫌贪污国有资产达6.6亿元,该案也被冠以“兰州最大国企贪污案”。

  企业状告国资委越权

  企业老总涉罪被抓,另有30余名股东依次被询问,其间国资委以监管国有资产名义派出工作组进驻万厦公司。万厦公司顿时陷入混乱、停顿状态,随即决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经律师组织在北京举行了一场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财政部财政科研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等7位专家学者,就万厦公司及其前身兰州万厦实业公司的资产归属问题进行论证,并得出“万厦公司的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的论证结果。据此,2009年2月17日,万厦公司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兰州市国资委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产权界定函。万厦公司诉称,该公司是由万厦实业公司发展和多次演变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以王永春为代表的35名职工身份转换经济补偿金折为股份和个人确有投资外,其他资产全部是万厦实业公司的原始出资和逐步发展积累形成的集体资产。

  万厦公司同时认为,兰州市国资委仅是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外则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当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时,应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依司法程序解决。即作为监管机构的国资委对此类产权纠纷只能进行协调处理。据此,万厦公司诉称,兰州市国资委的越权行为已经干扰非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正常的经营活动,给万厦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一审败诉 国资委上诉

  成为被告的兰州市国资委答辩称:出函完全是根据刑事案件侦查机关的要求和政府相关部门的通知,履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配合侦查机关办案的义务,该函的性质属于针对侦查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的证明材料,并非行政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该函对万厦公司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也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兰州市国资委认为该函完全合法,据此要求法院驳回万厦公司的诉请。

  今年初,该案一审有了结果,国资委败诉,《产权界定函》被撤销。法院阐明该判决仅对国资委出函是否对万厦公司产生实际影响,以及出函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并不涉及万厦公司的产权归属问题。法院认定,市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函》,将该企业产权界定为国有,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万厦公司及其股东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国资委作出的产权界定函没有依照国家相关的条例、办法和规则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以出具函件的方式认定企业的产权归属亦不规范。法院认定兰州市国资委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兰州市国资委已经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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