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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电力或已购逾15亿美元责任险保单

来源:东方早报
2011年03月18日02:12
  东京电力或已购逾15亿美元责任险保单 中国专家吁国内立法强制投保核责任险

  早报记者 刘欣 见习记者 昌宗峰

  核电站泄漏事故带来的核辐射,受害人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

  一份国际再保险机构的报告显示,福岛第一核电站的运营商东京电力公司将对所有核辐射泄漏负责,东京电力已被要求购买保额高达15亿美元的责任险,以承担核泄漏带来的损失。

  不过该份报告称,日本核电站由政府赞助的再保险机构承保,核电保险的风险不包括在商业保险内。

  此前,瑞士再保险给早报记者发来的声明也表示:“一般而言,对日本核电站的保险保障不包括地震、地震后的火灾和海啸所导致的实际损害和责任。对财产险保单的保险保障不包括核污染。”

  对日本、美国等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投保核责任保险的做法,国内保险专家呼吁,中国应对核泄漏事故高度重视,应考虑以立法形式强制投保核责任保险,推动建立核保险基金。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有关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中,似乎并未考虑核电、核辐射相关风险。目前研究所关注的巨灾主要是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灾害。

  “核电风险事故在我国并未发生过,这类问题尚没有进入公众的视线,在此次日本核电事件之前,似乎还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庹国柱说道。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曾专门针对核设施产生的责任保险问题有过法律规定。但该规定仅明确了核事故的责任主体,并未提到如何保障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这也意味着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过由于中国核设施多依托政府建设,因此一旦发生损失,最终损失仍由国家来承担。

  “可以考虑像交强险一样,由国家立法形式强制核电站投保核责任险,并由此设立核保险基金。” 郝演苏昨天说道。

  另有一位核电保险专家提供了一条设立中国核保险基金的思路:“由保险公司与核电站共同出资组成核保险基金,初期规模两亿美元,没有事故年份积累保费并投资,发生事故共同赔付,必要时发行债券。这样中国核保险的承保能力提高了,核电站的投保热情也随之提高,又可以降低核保险过分依赖国际市场而引发的被动经营风险。”

  不过,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称,这一方案目前仍面临着国家各种政策层面、法律层面的突破。

  录入编辑:张珺

  作者:刘欣 昌宗峰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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