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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1年03月23日03:13

  昨日(3月22日),深交所网站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根据相关说明,创业板谴责标准将从严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定性标准较中小板和主板更为严格。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谴责能够起到警示的作用,但政策也应该增加惩处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让投资者和市场更多的参与进来,鼓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创业板谴责标准更严

  《意见稿》的主体内容涉及谴责标准的两个方面,即信息披露违规和规范运作违规。

  在“信息披露违规”中,深交所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否定”或出具“非标”且情节严重;财务报告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严重不符或应披露而未披露;临时报告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或存在虚假、不实、不完整陈述等一系列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

  在“规范运作违规”中,深交所将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理财等达到一定金额的情况予以谴责;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且未按规定披露;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等行为予以谴责。

  对比先前中小板或主板公司被谴责的情况,创业板的监管显然更严。记者发现,在2009年3月出台的《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上市违规担保情节严重的标准是“5000万元以上”,而《意见稿》中为“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而像光华控股在2009年7月27日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其原因是2009年3月10日才预告2008年业绩亏损,这一时间比规定的1月31日前晚了1个多月。在《意见稿》中,则明确了“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都将予以公开谴责。

  董登新:应加强处罚力度

  “从严治理创业板公司是非常应该的,但政策也应该加大处罚力度。”

  昨日,针对深交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谴责标准”进行征求意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董登新表示,相比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风险较大,不确定性也更大。加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公开谴责的确可以起到警示,这是法制建设中很重要的一步,但光靠谴责又能对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有多大作用呢?

  董登新指出,目前上市公司违规、违法的成本并不大。比如,2008年*ST圣方 (暂停上市)未能及时披露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深交所对公司及公司高管予以谴责,但并没有涉及到任何的处罚;在2010年9月*ST广夏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涉违规中,深交所对多个单位和个人予以谴责,但也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罚款等处罚。

  “如果不加大处罚力度,让违法的成本提高,威慑力量就不会太大。”董登新建议,监管层未来应引入更多的惩处措施,比如处罚当事人、高额罚款,甚至是惩罚性停牌一个月,让上市公司和恶意炒作的二级市场投资者都能够真正被威慑。

  而对于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而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的情况,董登新建议管理层应多鼓励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只有政府加市场的双重约束,才能更有效的监督上市公司的行为。”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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