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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趋严

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24日02:19

   本报讯 (记者吴敏)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二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针对创业板公司特点,制定了较中小板和主板更严格的公开谴责触发标准。

   根据这一文件,募集资金用于炒股、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违规披露、不披露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元等,都将触发公开谴责。

   根据深交所对2007年至2010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件的案情事实、处分对象等情况的分析,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的案例中,认定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为15次;认定资金占用的为8次;认定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的各6次;认定业绩预告、快报违规的3次;认定程序不合规、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不配合监管的各3次。

   深交所认为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这也是该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突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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