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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尔“全资子公司”惊现小股东维权诉讼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1年03月25日04:29

  2010年9月15日,ST康达尔(000048.SZ)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达通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康达泰”)召开了一次临时股东会议,但与由执行董事召开股东会议的常规流程相异,此次股东会议是由拥有康达泰公司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康达尔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康达尔运输公司”)

提议召开的。

  而此次不走寻常路的康达泰股东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几乎革新了公司的核心管理层。

  管理层突如其来的大换血却仅仅给故事开了个头。不日,以康达泰小股东身份自居的深圳市先达泰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先达泰”),一纸诉状将康达尔运输公司及康达泰诉到了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先达泰公司表示,其拥有康达泰25%的股权,康达泰上述股东会议侵犯了其作为小股东的权益,应予撤销。

  与先达泰的诉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ST康达尔多年的年报中,皆将康达泰列为其全资子公司,表示其通过全资持有康达尔运输公司而持有康达泰100%的股权。

  究竟是ST康达尔全资子公司,还是与小股东利益均沾?股东会议决议是否有效?先达泰与康达尔运输公司、康达泰的争议从基层人民法院打到了深圳市中院。

  根据康达泰公司执行董事郝耀聪向《证券日报》记者提供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7日做出的判决,两审终审的判决结果皆确认了先达泰持有康达泰25%股权的小股东身份,并判决康达泰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予以撤销。

  谁在说谎?

  既然先达泰作为康达泰小股东的身份已由两审法院分别确认,但多年来,ST康达尔为何一直言之凿凿的将康达泰列为其全资子公司?

  康达尔运输公司、康达泰向主审法院辩称,康达泰公司最初的股权比例是由康达尔运输公司持股75%,先达泰持股25%。但康达尔运输公司于1995年6月与先达泰签订了《康达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先达泰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所持有的康达泰25%的股权,而先达泰已于1995年4月19日、4月30日、5月5日共计收到了1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至此,康达泰成为了康达尔运输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成为了ST康达尔的全资子公司。

  吊诡的是,对于自己的主张,康达尔运输公司及康达泰却只能提供《康达泰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复印件;而共计150万元的转让款,其也只能提供注明“往来款”的收据。主审该案的深圳市中院表示,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只有复印件被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障;而收据上“往来款”的注释与股权转让款的性质相异,出于证据的关联性考量,不予采信,

  让康达尔运输公司、康达泰处于尴尬位置的是,康达泰的工商登记显示,其股东构成比例为康达尔运输公司持股75%,先达泰持股25%。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由于工商登记没有发生变更,并不符合商事关系的公示公信原则,悬疑中的股权转让关系难以对抗第三人,因而ST康达尔将康达泰列为其全资子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仅仅拿着复印件的康达尔运输公司也有自己的委屈,其表示相关证据的原件由先达泰掌握,因而未能向法院提交。而对于150万元的往来款的来源,先达泰亦未能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但无论如何,关键证据的缺失已注定了康达尔运输公司、康达泰两审皆败诉的命运。可究竟谁在说谎?恐怕只有诉讼中的主体自己清楚。

  被撤销的股东会议决议

  而本文文首提及的康达泰临时股东会会议,更是双方理不清的一笔糊涂账。

  康达尔运输公司表示,其向康达泰派任的执行董事郝耀聪及监事李建军、余煌发怠于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的义务。康达尔运输公司作为持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于2010年8月31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康达泰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定于2010年9月15日召开股东会议。于是,就有了本文文首股东会议变革公司管理层的一幕。而会议期间,先达泰方并未有代表出席。

  针锋相对般,先达泰回应称,上述“康达泰两位监事怠于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义务”没有事实根据,无论是康达尔运输公司抑或康达泰,都未将召开股东会议的提议函发至康达泰任何一位监事。康达尔运输公司绕开两位监事自行召开、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并直接操纵了股东会议作出决议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而康达尔运输公司变革康达泰管理层的股东会议决议也应予撤销。

  作为此案的终审法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双方激烈交锋的股东会会议下了定论。(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13号判决显示,根据《公司法》及康达泰公司章程的的相关规定,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及监事都未履行召集股东会议的义务。而康达泰2010年9月15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未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监事召集即由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违反了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故而撤消该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ST康达尔再涉信披违规

  虽然两审皆败诉,康达泰由全资子公司变身为控股子公司,可ST康达尔的信披却一直对这项诉讼保持了缄默。

  早在ST康达尔一审败诉之时,本报2010年12月3日CI版的报道《ST康达尔:还有多少不可披露的秘密?》就曾经揭开过此项诉讼的冰山一角,而当时ST康达尔回应称,由于该项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因而未就该事项发布公告。

  而此次深圳市中院3月17日做出的二审终审判决,早已及时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可截至记者发稿时,据法院判决公布已有7个交易日,超越了监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应在3个交易日内进行信披的红线,ST康达尔对于这项诉讼依然噤声。据接近ST康达尔内部的人士透露,公司法律部门依然认为该诉讼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因而没有进行信披的计划。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子公司从全资子公司转为控股子公司,会带来少数股东权益的调整,涉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变化;且升级至两审终审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无论从任何一个角度考虑,此次诉讼都应被ST康达尔纳入信披的范畴。公司目前的做法涉嫌信披违规。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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