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进一步提高起征点
■建立完善的退税或纳税抵扣制度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递增,如何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税率的适用上,我国现行税率针对个人收入而设计,只要是月收入过了起征点的居民,不论家庭负担轻重有别,不论是否已婚,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均适用相同的税率。之所以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是由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置之初强调的是效率性,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这一原则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起到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整体水平的作用,而在强调社会公平的今天,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适用无视具体情况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虽简单易行,但它存在以下主要弊端:起征点太低,让很多纳税人感觉这种制度只是为国家多征收税收,而不是在调节收入,它因此也打击了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没有考虑地区差异,也未考虑家庭总收入以及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情况,对收入相同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也适用相同的税率,实际上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制度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了越来越明显的非效率和不公平问题,对它的改革完善已经势在必行。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公认较为完善的税制,其税收立法的完备性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相比较而言,美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者的全部应税所得按四种不同申报方式,分别为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分别申报、单身和户主四种方式。同样的个人收入,若采用不同的申报方式,其应税区间不相同,税率也不相同。比如,同样是10万美元的个人所得,按单身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8%,按已婚联合申报方式则税率为25%。美国的这个税率制度充分考虑了婚姻和家庭负担等因素,更加体现了量能纳税原则。
当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改革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是一个大家庭观念很重的国家,自古就有养老扶幼的优良传统。因此,个人收入的差距最终要体现在家庭收入差距上,一个家庭的总收入比个人收入也更能全面反映其真实纳税能力。从这个角度来说,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完全可以集中到对家庭收入的调节上。
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提高起征点,鼓励广大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其次,应建立完善的退税或纳税抵扣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税率适用兼顾婚姻家庭等“人性化”因素,以家庭为单位,综合考虑个人的负担问题;(2)个人对外投资的亏损部分应予以退税,以鼓励个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3)个人的慈善捐助部分应予以退税,以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4)家庭的合理租房的支出部分应予以退税或从纳税基数中扣除,从而鼓励个人以租房替代买房,通过租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