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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资贷款出新规 力阻贷款挪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丽娟
2011年03月28日09:04

  结束了一个多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后,7月27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文件共做了两处修改。同时,鉴于项目融资在固定资产贷款中风险最高的特点,《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也于当天一同发布。

  防止贷款挪用

  正式发布的《办法》依然以银行支付管理的变革为最大亮点。股份制银行通过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其中,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的制定是基于长期因素考虑的,有利于保障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供给,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从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中,起到拉动内需的作用,避免贷款“空转”现象。

  通过征求意见获取的反馈信息,银监会在正式下发《办法》中添加了一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贷款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为了让商业银行更好地适应支付流程的转变,在征求意见期间,《办法》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而在正式文件中,6个月的过渡期变成了3个月。

  补充规定项目融资

  上述负责人指出,《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在《办法》的基础上,针对项目融资提出的具体规定。

  据介绍,采用项目方式融资的通常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等,这些风险特征使得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的固定资产贷款,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其风险加以控制和防范。

  《指引》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银行企业双利好

  之前,有分析指出,按照《办法》要求的放贷模式,有可能增加某些业务操作环节的成本,而且银行信贷增速有可能放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不改变授信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影响。实践表明,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

  同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得到了提高。

  国泰君安银行业分析师伍永刚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办法》没有抬高企业获得贷款的门槛,也没改变授信条件、期限、利率等要求,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直接影响。但由于支付方式的改变,以及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可能使银行贷款增速趋于放缓。

  同时,伍永刚认为,新办法有助于提高银行贷款质量,降低信贷成本。从长期看,该《办法》对银行来说,利大于弊。对企业来说,《办法》的实施可以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

  作者:王丽娟

(责任编辑: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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