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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发布实施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杜雅文
2011年04月01日05:00

   4月1日,深交所发布实施《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明确和规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下一步深交所将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3月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此举得到了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会员、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截至3月30日,该所共收到反馈意见87条。深交所还于3月28日召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召开座谈会,现场听取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修改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深交所经认真研究讨论,对《公开谴责标准》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该负责人强调,《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构建,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一是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创业板公司具体数据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二是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比例较高的特点,(下转A02版,相关规定见A17版)

   (上接A01版)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从严管理创业板募集资金尤其是超募资金;三是针对上市公司频发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事项,作了细化规定,进行重点规制和打击,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

   该负责人还指出,率先以创业板为试点向社会公布公开谴责标准,是深交所推进创业板基础性制度创新的新起点,也是推动“依法监管、阳光监管”的新探索。作为尝试和探索,本次《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下一步深交所将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拓宽《公开谴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并以正在进行的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改为契机,适时向社会公布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开谴责标准》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申请复核的规定。同时,深交所对《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步作了修改,将上诉复核委员会人数由原来的不超过14人增加为不超过24人,并依法成立了新一届(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

   在新一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构成中,所外委员21人,占比87.5%,所内委员3人,占比12.5%,其中上市公司6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各2人)、证券公司2人、基金管理公司2人,会计师事务所2人,律师事务所2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人,中国证监会2人,上交所1人,会员理事1人,高校学者2人,深交所3人。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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