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清明节,“公墓使用期限为20年”的问题引发了强烈的社会质疑,尽管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称这种提法存在误区,但这一解释似乎仍不能让人觉得心里塌实。
按照民政部的解释,似乎应该这么理解墓地有效期:丧主买了墓地,但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使用权长短依据土地使用年限不同而不同;20年缴费期是特指护墓费用,民政部为保护群众利益规定经营者只能一次收取20年护墓费,到期之后再另行续费;凡按期续费者,皆可继续使用公墓至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止——公墓护墓费就好比小区物业费,只不过后者一年一收,前者则20年一收。
殊不知,两者实际存在天壤之别:不交物业费可能被告上法庭,但房子依然是你的;不交护墓费则公墓使用权随即不再属于你——不交物业费就把房子没收了,物业公司没这权利,但是公墓有。所以,对于那些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或不愿续交护墓费的丧主来说,花一大笔钱只买来20年公墓使用权,买墓时支付的除护墓费之外的所有钱,20年后的部分都白交了,显然不是所谓“误读”,而是事实的确如此。
查阅民政部文件,墓地20年使用期恐怕同样不是媒体“误读”那么简单。1992年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确规定: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可是到了1998年民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文字描述已经变成: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这已经不是护墓费的缴费期问题了,而是谈到的公墓使用年限。
事实上,首次规定“墓地20年期限”的1998年文件,其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 “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可现如今,除了20年后续费被异化成公墓新的经济增长点外,炒买炒卖现象难道不是愈演愈烈了吗?可以发现,政策手段和政策目的就这样发生了严重的背离。
当然,这也怪不得公墓,因为安葬城镇居民的公共墓地都是经营性公墓——既然是经营性公墓,赚钱当然是第一要务。正如建设保障房是遏制商品房暴涨的不二法门,要解决公墓价格暴涨、普通人“死不起”、“葬不起”的问题,也得由民政部门着手兴建公益性公墓。对此,民政部有关人士却表示:墓地不属于殡葬基本需求之列,所以并不鼓励大家都要去寻找墓地,也就不属于国家必须要去保障的范围。这种话不仅是罔顾现实的,也是非常残忍的。
我们有慎终追远的传统,公众有祭奠亲人的需求。要避免“死不起”、“葬不起”,墓地应该被列入殡葬基本需求,政府部门有必要像建设保障房一样建设公益墓,而将高级别墓地交由经营性公墓去承担。说到保护土地资源,公益性公墓只可能比经营性公墓更有利于保护,两者真正的区别其实只是:政府部门要不要赚公墓土地批租的钱,以及愿不愿切实减轻公众“死不起”、“葬不起”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