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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刀:北京外企“限低薪”徒具形式进步意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禾刀
2011年04月06日03:30

  4月3日,北京市总工会介绍,该市外资企业工会联合会首次与已加入该会的百余家外资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根据最终的协商结果,这百余家外企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不能低于北京城市最低工资的150%,即1740元。据了解,家乐福和沃尔玛未参加协商,不在其中。

  初看以为这是集体协商制度发力的成功范例,细看才知,所谓集体协商,依旧是围绕最低工资标准的“低空飞行”。更大的尴尬还有,外企员工实际工资普遍远高于这个1740元。既然没有现实性,这样的协商到底是出于职工主观意愿,还是某些方面玩弄的一个显示成绩的小手段,这不能不令人发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据此可以得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范畴应为同一单位内部,协商双方分别为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

  反观此次北京总工会取得的“成果”,实际是“百余家外企”抱团的结果,不知这是否意味着外企工会的普遍性式微。再者,姑且不论吃喝、交通等大项开销,以现今北京节节看涨、动辄两三千元的房租(据21世纪不动产的监测,2011年1月份,北京一居室租金均价为2900元/月),1740元的月薪到底能干什么?这个“千辛万苦”协商出来的薪资标准,真是出自外企职工的普遍意愿吗?

  2010年5月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去年7月,全总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部部长李守镇曾称,“有关调查表明,70%以上的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表示欢迎和拥护”(《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7月15日)。若单就这些信息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政策、有要求,更有着极其广泛的群众基础,制度前景可期。

  一直以来,我们渴望建立一个更趋合理,更有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劳资博弈机制,特别是对出台近十年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寄予厚望。从制度设计上看,这项制度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取决于工会组织力量的壮大,前提则是职工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释放。倘职工无法抛弃后顾之忧,就无法走出博弈无力的现实困境。

  具体到北京市总工会对外企“限低薪”的做法,看似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实际上徒具观赏意义。倘若过分放大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必然遮蔽外企工会普遍无力的客观现实,另一方面也看不出对外企职工维权有什么明显的帮助。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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