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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信息为利益群体垄断 说说变“味”的政府采购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谷辽海
2011年04月07日05:09

  从《W T O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来看,单一媒体(纸质或电子形式)公布采购信息且应畅通无阻为纳税人随意获取,是各缔约成员执行政府采购时所必须进行的。对于采购信息的公开披露,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或多或少也有明确规定。尽管如此,我国相关法律实施后,多年来,公共采购信息始终以各种不同方式为利益群体所掌控。

  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确立信息发布媒体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通过特定的纸质或电子的单一媒体发布采购信息,但相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可以指定披露采购信息的媒体。基于此,财政部、商务部、交通部、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在招标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方面,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本部门、本系统在全国披露信息的传统纸质媒体和现代网络媒体。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本地的纸质或电子媒体有权发布招标采购信息,而各省市县的本地日报,通常都是本级政府相关部门所指定的发布采购信息的纸质媒体。身处不同地方的供应商,如果对政府采购有兴趣参与,但面对众多参差不齐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感兴趣的供应商希望有效便捷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并非轻而易举;而对于普遍的社会民众来说,想通过采购信息来有效地监督政府采购部门则更不容易。招标采购信息如果没有统一的披露途径,没有广泛的传播渠道,人们自由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就会受到限制,感兴趣供应商的参与程度也会受到相当大的影响。

  浏览重大采购项目的公共信息需要跨过障碍

  国家重大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发布的第一时间,有兴趣的供应商七天之内却无法看到政府采购信息的任何内容。如果想获取这方面的公共采购信息,就必须向国家指定的权威媒体交纳高额的信息浏览费用。对于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官方媒体变相兜售公共采购信息的事件,是人们没法想象的,但在国内这种现象却是客观“合法”存在的。例如某指定惟一网络媒体的会员须知就说:“免费会员只能浏览招标公告或中标公告发布后8天至20天信息,如8月1日发布的公告,免费会员可以在8月9日至8月20日之间查看。”而如果希望在采购信息发布的第一周时间看到不同的招标采购公告,供应商必须首先成为该网站的普通会员或贵宾会员,而不同级别的会员供应商,每年需要交纳4000元、8000元、16000元的不等会费。根据会员所缴纳的不同会费,按照会员的不同等级,招标采购信息量的获取程度也相应不同。众所周知,对于国家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肯定会有许多。如果在信息发布的第一时间获取公告内容,投标供应商就会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这样一来,未来的成功概率在正常情况下可能就会很高。反之,则有可能丧失重大的商业机会。在公共采购信息被营利企业设置障碍后,投标供应商的参与竞争程度或参与热情自然也就会降低,

  公共采购信息被任意设置为“国家机密”

  按照国际惯例,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的采购项目,其采购信息是不应当公之于众的;但这方面的采购项目,在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所占的比例并不是特别大。而在我国,国防设施、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政府采购活动基本上没有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因此,实践中的政府采购信息,涉及“国家机密”的非常少。但是,我们从许多政府采购争议中都会发现,投标供应商质疑采购信息透明度时,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总是以“国家机密”为搪塞,这方面的采购规模在实践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大。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信息的采购争议,在质疑无奈的情况下,投标供应商通常会继续提起投诉。而受理这方面投诉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面对“国家机密”时,往往也是诚惶诚恐、战战兢兢,以至于束手无策,最终只能驳回供应商的投诉。而对于采购项目究竟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无论是投诉供应商还是财政部门,都无法进一步调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采购部门在法庭上最惯用的手段是以“国家机密”进行抗辩,并且拒绝将“国家机密”的采购档案作为证据材料交付原告一方进行质证。在此情况下,即便是合议庭的审判长,也是无可奈何。由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作为供应商的原告来说,在庭审调查中,也是没有任何办法看到“国家机密”的证据。这样一来,凡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政府采购争议,受伤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开的公共采购信息随时遭遇屏蔽

  按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政府部门通常消费的都是纳税人的税款,基于此,采购部门和监督机关有义务保证公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均可以自由、便捷、无偿地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在没有法定例外的情况下,无论是采购部门还是监管机关,均没有任何的自由权力删除政府采购信息。可是,当采购部门或监督机关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并引发采购争议时,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屏蔽官方网站上所有原先发布的采购信息。由此,所有纳税人均没有办法对这次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有效的“纳税人监督”,在采购部门和财政部门拒绝社会监督的情况下,类似采购争议也就不可能没有问题。

  (作者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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