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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明确官员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处理措施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1年04月07日15:30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明确追缴措施

  据新华社电 记者6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共中央纪委于2011年3月22日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10年1月,中央颁布实施了《廉政准则》,形成了新的8个方面52项要求。《实施办法》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释;对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项禁止性规定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明确;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

  明确何为“违反规定”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实施办法》共3章,58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的目的、依据以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问题的政策适用。第二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按照《廉政准则》8个方面的禁止性规范,共分为8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廉政准则》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解释;二是对《廉政准则》中有关“违反规定”的表述指的是哪些规定,采取列举加概括的形式予以明确;三是对违规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于需要采取组织处理等措施的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第三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违规多占住房要追缴

  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实施办法》明确了违反52个“不准”行为的具体处理依据,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的条款。

  二是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规定的违规行为,既指明应当适用的相关原则性规定,还明确了对于在中央、中央纪委制定的专项法规中有具体处理依据的,适用有关的专项法规。比如,对于违反《廉政准则》第四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个“不准”的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是根据《廉政准则》第十三条关于处理措施的规定,结合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对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除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外,还明确了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对于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兼职取酬”等行为中涉及的物质利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了追缴措施。

  ■链接

  《廉政准则》列出的8个“禁止”: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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