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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公积金体系才能明晰权责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1年04月07日23:38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等正考虑修改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扫除数千亿“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的合法化障碍。这并非有关部门首次把公积金作为保障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去年8月,住建部就批准了部分城市用公积金贷款援建保障房的试点。

  不过,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之法理障碍,并非单纯受制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在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认定问题。1999年的住房改革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已明确住房公积金属于缴纳公积金者的财产。符合一定条件的拥有公积金账户的居民,可凭借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房证明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现,佐证了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私产。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则类似于信托合同,其职责主要是明确公积金所有人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托管关系,并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提供规范化的制度保障。因此,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就是修改信托调控,需委托人的授权。

  毋庸置疑,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都面临不同程度的“闲置”,但目前数千亿住房公积金的“闲置”,并非是公积金所有人真正的“闲置”财产,而是受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住房公积金设定的各种限制所致。如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装修自住住房,对暂时“闲置”的公积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以及各地对职工公积金设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等。这些复杂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限制,一方面导致了各地巨额住房公积金“被闲置”,另一方面,一些职工因无法便捷地支配这笔“被闲置”的资源,而无法转化为消费;同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通胀境况下居民多缴公积金变得并不划算。因此,为缓解和矫正公积金的大量闲置,社会早已呼吁有关部门改革当前不合时宜的公积金制度。

  当前,社会对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广泛共识,为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合法合理的授权基础。这里面的含义不仅包括此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改,更应该在更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公积金制度的系统性重构,令公积金制度改革在公积金产权所有人的参与和有效授权下实现共赢。

  值得肯定的是,目前各地数千亿“闲置”的住房公积金,若能适当用于保障房建设,既能有效利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又能部分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之燃眉之急。我们认为,当前公积金的“闲置”与保障房建设的资金缺口,为探索和重构激励相容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最具现实的理据。

  具体而言,应该考虑改革当前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垄断公积金运营的模式,实现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托管理之模式。即各地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托管机构,分别与有“闲置”公积金的职工签订格式化的受托资金管理合同。该受托合同需对受托资金用途、收益率、增信担保等作明确规定:如委托的公积金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政府的保障房建设,公积金所有人按照受托合同享受与同期国债利率相同的收益,作为让渡“闲置”公积金使用权的价格。同时,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也可向公积金所有人出具无限责任的公积金本金担保。而若公积金所有人提前赎回先期“闲置”的公积金用于购房等时,银行可根据当时同期的国债收益率曲线为公积金所有人提供赎回等相关服务。

  如此设置有助于为“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提供明晰的激励相容机制。一方面,如此设置既有效避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长期“被闲置”问题,使公积金所有人直接享受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也有效缓解了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之压力。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是以公积金持有人直接授权的形式推进的。

  同时,这样设置的住房公积金运作体系,明确厘定了各方的责权利,降低了长期以来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规挪用公积金等带来的高受托代理成本。如保障房建设是政府为相关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必需品,纳税人业已通过纳税了这个公共服务价格,避免了地方政府无偿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之问题;同时各级财政部门的无限担保,既保障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也是各级政府低于银行同期信贷使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所必需承担的义务。

  另外,这种新的住房公积金托管运作体系,有助于各级政府明晰保障房建设的成本收益,避免不计后果地盲目使用职工闲置住房公积金所带来的坏账风险损益,从而更清晰地明晰政府使用受托资金之责任。也因为有了这样的体系,公积金的实际运作才能避免成为无法确认风险担当主体的“公地悲剧”。 (来源:21世纪网)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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