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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司法系统步入倒计时 广铁司法分拆路线图曝光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杨兴云
2011年04月11日09:44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杨兴云 面对即将到来的变化,黄向东感到很迷茫。

  年届五十的黄向东从法律院校毕业后,在肇庆铁路法院工作了10余年时间。他对记者说,当初之所以选择从大城市到肇庆来,主要的原因就是冲着“铁路因素”,其间还托了不少关系,几经周折才最终搞定。

  “没想到,本来再干几年就可以退休了,又回到原点。”黄向东说。他认为,接下来可能在工作方式和心理状态方面都将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

  他对记者说,在中国,铁路一直以来就是一个很另类的地方,与地方在很多方面,甚至工作思维上都有微妙的差别。这种转换,具体到个人确实是一个很大、很现实的东西。

  他表示,如果再面临收入下降,压力肯定会放大。

  “然而,时至今日,具体怎么改,工资待遇依照何种标准,大家仍然是两眼一抹黑。”黄向东说。据他了解,铁路司法系统在移交地方管理之后,工资待遇也将完全归属地方,这是他们最为人心惶惶的地方。

  事实上,不仅黄向东,一直研究交通运输领域的专家对此也不无担忧。中山大学港澳珠三角研究中心教授郑天祥对本报记者说,尽管铁路司法系统移交地方符合改革的大方向,但是,随之而来又将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

  “一直以来,中国的铁路系统与军队有着密切的关系,无论在管理、执行乃至保密工作等方面都是如此,因此,外界曾经有对铁路系统‘针扎不进,水泼不透’的说法。”郑天祥说。他表示,一旦隶属关系改变,必然会给相关司法系统在案件的立案、侦查及协调方面带来问题,由于一些相关事宜需要在各省之间协调,信息难免会有迟滞。他担心这会对铁路运行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

  因此,“相关领域的改革采取怎样的方式,安排相当时间的过渡区十分关键。”郑天祥说。

  但不管如何,大局已定。被称为中国计划经济“最后堡垒”的铁路司法系统终于开始步入倒计时。

  3月13日,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透露,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政策中央已经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随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表示,今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的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要全部划归地方管。

  按照中编办和两高三部联合签发的 《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铁路司法系统改革的思路,将要把原来一直隶属于铁道部的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其与铁道部的关系仅只保持业务方面的联系。

  此次改革完成之后,一直属于铁路企业员工身份的铁路司法人员在经过一系列的门槛筛选之后,将整体变身为国家公务员。

  按照上述《意见》的设想,改制完成之前,各级铁路法院、检察院将有3年时间的过渡期,用于完成各项移交工作。

  广铁进程

  广铁司法系统的改革已经有了明确的时间表。

  按照广东省的安排,广州铁路检察院移交工作要在2011年上半年完成。

  据广东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和林介绍,按照统一部署,今年6月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广州、肇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全部分离。

  铁路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分离后,经费由省级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前,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保障。

  “此次铁路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铁路运输分院、铁路运输基层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分离,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党委和省级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张和林说。

  具体来说就是,广东省的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所属广州、肇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将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全部分离,其中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广州、肇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入广东省管理,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入湖南省管理。同时,各省检察院和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依法领导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

  张和林表示,铁路运输检察院脱离铁路系统有利于保护检察权的独立与公正。据他介绍,去年年底,最高检和最高法已开始部署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一事。

  在人事政策方面,此次人员过渡的范围为铁路检察院2009年7月8日(含)在职在编的干部。其中,符合公务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条件的检察官、已授警衔的司法警察、检察辅助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已通过司法考试或省级公务员考试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实行考核过渡。其他不属于上述考核过渡范围的人员,一律实行考试过渡。经考核、考试合格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身份转换,实行公务员制度。在2009年7月8日前已经退休的,按照铁路原来企业的体制办理退休的手续。

  张和林介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基层院人员的过渡问题,将由广东省委组织部会同省检察院和所在铁路局根据公务员法组织实施。

  此外,铁路检察院与铁路企业分离后,经费将列入省级地方财政预算。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前,由所在铁路局(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保障。

  随后,广东省高级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的统一部署,广铁法院系统的改革工作也将统一推进。

  收入喜忧

  “现在看来,在全国铁路司法系统的改革方面,还是走在了前头。”广东省检察院有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他说,就他了解到的情况,如此动作的改革,阻力之小,这在以往的历次重大改革过程中都是难以想象的。

  他认为,之所以如此的根本原因在于,广东有改革开放奠定的比较好的市场环境。

  上述人士的观点得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有关人士的部分认同。

  谈到目前院内人员的情绪,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袁荣杰表示,很积极,很平静,大家都在耐心等待上面的安排部署。

  外界传说由于担心与新体系的衔接方面出现问题,广铁法院系统已经停止受理相关案件。对此袁荣杰表示,绝对没有这样的事情。

  此外,他还否认外界议论的广州部分的广铁法院移交地方后,收入可能会增加一倍的说法。

  “按照目前掌握的情况,广铁法院的收入与地方相比并不会少,可能还要好一些。因此,移交地方之后,很多地区可能出现收入下降,”袁荣杰说,“广州、深圳不会有这种情况,长沙问题也不大,但广东其他地区以及湖南的更多区域,情况就很难说了。”

  袁荣杰的担心并非多余。肇庆铁路法院有关人士就向记者表示,铁路系统的收入待遇与地方相比还是具有较大的优势,移交地方之后,收入就面临下降的问题,这对于稳定人心无疑是一个负面影响。

  有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作过联合调研。结果发现,对于此次改革,广州和上海的态度最为积极,而一些内地省份的铁路“两院”大都持反对意见。

  3年过渡期是必须的

  当下的铁路司法系统是新中国在建国初期模仿前苏联建制而设,专司管理铁路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对铁路所属工厂、企业、专属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法律纠纷享有管辖权。财权、人事权以及业务指导关系均归铁道系统。

  由于财权和人事权的隶属关系的原因,其司法的独立性及公正性一直备受质疑。对此,一直流传的经典说法是,铁路司法实质上是 “儿子在审老子”,甚至有分析人士更将其比喻为“山寨版的司法系统”。

  在此背景下,长期以来,要求铁路司法系统改革的呼声一直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每年的全国“两会”上,相关问题都会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通过改革,意味着铁路司法系统将由一直以来的企业执法转变为国家执法。”广东省高级法院一位相关人士表示,这将进一步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

  在此之前召开的全国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就特别提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任务。

  江必新表示,铁路法院体制改革,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必然要求,是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建立一支高素质铁路法院队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现实要求。

  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过大,中央的《意见》仅仅是一些大原则和方向性的,并没有具体的改革方案,而是要求各地铁路法院、检察院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人员体制的不同,积极探索适宜自身的改制方法。

  “从广东的情况来看,移交地方后的铁路法院、检察院,基本框架维持原有状态,工作职能仍然针对铁路系统。”广东省高级法院有关人士表示。

  他认为这样的改革方式有利于减轻震荡,使移交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并且在工作移交的同时,能够保持连续性。

  改革隶属关系之后,尽管人事权和财权已经划归地方,但在工作业务方面,相关司法系统仍然要接受铁道部的指导。

  “这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改革之后的铁路司法系统将会出现人权与事权的分离。”上述人士表示,加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背景,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消除原有的痼疾,而新框架也需要时间来磨合。

  肇庆铁路运输法院一位人士表示,铁路管辖的案件与地方案件相比,具有流动性、跨区域、变化快等特点,原来的体制尽管存在缺陷,但毕竟关系的协调全都在铁路系统内部,现在隶属关系出现条块分割、属地管辖,其工作的响应效率难免大打折扣。

  “属地管理在事实上不仅给原有的司法系统增加了行政层级,同时还将带来业务了解熟悉的过程。”该人士表示,从这个角度上看,上面提出的3年过渡期,不仅“非常必要”,甚至“不可或缺”。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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