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支持上海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将通过相关法规予以保障,困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有望通过相关法规予以突破。
昨天,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下称《条例》),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上述《条例》将“资金支持”单列一章,其中两个“1/3”在审议阶段就引发关注,即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3”、“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表示,提出两个“1/3”,可以解决一直困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支持问题。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取的上海市人大代表一份《关于上海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瓶颈和对策的调研报告》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益凸显。调研显示,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据统计,目前上海中小企业90%以上融资依赖银行贷款,而本市商业银行向小企业贷款量不足其放贷总量的20%,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少。
上述调研报告还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还面临着商业银行缺乏中小企业专营机构、担保资源难以满足需求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条例》也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条例》第三章关于“资金支持”中第十九条款即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该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提高对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市和区、县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并及时补充资本金,逐步提高担保能力。
《条例》审议过程中,备受委员们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明确在市政府内设一个委办局,主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在作《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情况报告说明时表示,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积极的。但根据相关法规,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权限在国务院,为此,这一问题可以请上海市人民政府作进一步的研究。
《条例》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