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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湖召回 消费者疑问未解

来源:时代周报 作者:李绍仪
2011年04月14日10:57

  对于在天津、长春、南京三地均设有工厂、年产能2000万条的锦湖轮胎而言,自2008年起3年的产量应在6000万条左右,本次召回涉及的30多万条,仅占总量的0.5%,占天津工厂的1.5%。

  千呼万唤的锦湖轮胎召回细则终于出台了。

  距离锦湖轮胎3月21日通过央视承诺召回之后的第12天,4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称,锦湖轮胎已向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4月15日起,召回2008年至2011年生产的302673条轮胎,这些违规产品涉及7个批次。

  作为国内近年首例轮胎召回事件,自从锦湖轮胎质量门事件曝光之后,人们就普遍对厂方对问题轮胎何时召回,以及召回的具体操作细则等细节高度关注。尽管锦湖轮胎表示将对召回范围内的产品进行免费更换,但不少业界人士及消费者表示,此次召回细则疑点重重,让人难以相信锦湖召回的诚意。

  一场更大规模的质疑随之而至。

  召回批次有“猫腻”?

  据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的《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及相关整车制造商召回部分轮胎产品》公告称,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4月15日起,召回2008年至今年生产的302673条轮胎产品。包括2008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 2208和C0 4008、2009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 0509和C0 0909、2010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 2410和C0 2910,以及2011年生产的批次编号为C0 0111的锦湖轮胎产品。

  根据质检总局公告显示,本次锦湖轮胎召回批次的生产日期跨越7个星期,分别是2008年第22周和第40周、2009年第5周和第9周、2010年第24周和第29周、2011年第1周。巧合的是,这7个生产周期当中,其中有四周分别处在十一黄金周、春节、端午和元旦节假日期间。而2010年夏天和2011年1月,这两个时间段恰好是央视记者暗访的日子。

  对此,有业界人士指出,一般说来,节假日期间厂家产能最低甚至停产,而锦湖召回的轮胎恰恰在此期间生产,有降低召回数量、逃避召回责任的嫌疑。对于在天津、长春、南京三地均设有工厂、年产能2000万条的锦湖轮胎而言,自2008年起3年的产量应在6000万条左右,本次召回涉及的30多万条,仅占总量的0.5%,占天津工厂的1.5%。尽管锦湖表示召回范围全部是在天津质监局监督下确定的批次,但召回数量与产量比例的悬殊,不仅让那些未被“纳入召回范围”的车主担忧,还让人产生“召回只是作秀”的怀疑。

  此外,据哈尔滨工商局接获的投诉数据显示,在114宗投诉中,南京锦湖(4T)被申诉38件,长春锦湖(FE)被申诉24件,天津锦湖(CO)被申诉18件,涉及时间从2006年到2010年。

  究竟在天津工厂被曝光违规操作后,锦湖轮胎是否有对其他三个工厂进行彻查?天津工厂存在的违规操作问题,如何保证在南京以及长春两个工厂不存在?带着疑问,时代周报记者联系上锦湖轮胎相关人士,以求证答案。

  “每个地方都有投诉,不仅是在哈尔滨。锦湖在华的销量很大,有投诉很正常。”锦湖轮胎市场企划科科长赵华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回应道,“李汉燮总裁已经公开表示过,只有天津工厂出现未按标准生产的情况,而南京和长春工厂生产的产品都是合格的。”

  此外,对于消费者及业界人士普遍质疑关于召回产品批次多集中在国内节假日期间的问题,赵华侨解释道:“因为锦湖是一个全球轮胎生产企业,执行的是国际标准的生产周期,并符合美国交通部(DOT)规定的安全标准。轮胎上标示的生产周期应为实际生产周期的后一周。”

  召回“需事先预约”?

  锦湖召回细则中,另一个备受质疑的是:与以往的召回为确保“范围完整”,政府部门要求企业必须通知到每一个用户的做法截然不同,锦湖轮胎要求“用户对所涉产品如要召回,需事先预约”。

  锦湖轮胎官方网站的召回细则指出:锦湖轮胎用户对所涉产品需要召回,需事先预约(4月15日开始可向指定店面进行预约),根据约定日期到指定地点进行免费更换。而对不在召回范围的问题轮胎,锦湖的程序是先由4S店鉴定,如消费者不接受其结论,则由锦湖公司或其指定机构鉴定。

  对此,锦湖轮胎市场企划科科长赵华侨给出的解释是:“提前预约是为了让消费者可以更便捷更有序地进行检测召回工作,通过预约,锦湖将根据消费者所在地就近安排免费检测指定店,并协调检测时间。”赵华侨表示,目前锦湖轮胎与每一个4S店进行沟通协调及审查,以确认哪些店面可以做检测,以及时公布免费检测指定店。

  然而,对于赵华侨这一说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并未认同。

  “召回行动本来应该是锦湖履行的法定义务,锦湖要求消费者‘先预约’的做法是不妥的。”邱宝昌表示,按照召回规定,锦湖轮胎应该通知到每一个用户,而不该让用户主动联系厂家。“有的用户可能是没有看到具体的召回批次的,厂家应该逐一通知到位,召回的责任在厂家及整车厂,应主动承担起来。”

  召回并非因“质量问题”?

  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向质检总局报告称,本次召回范围内的轮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过量使用返退胶,可能导致轮胎质量性能下降。为消除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危害,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轮胎进行免费更换。

  “因为这是国内第一个轮胎召回案例,国内没有相关法律对此有规定,我们也是根据在中国市场多年的经验以及在质检总局的指导下去组织这一次召回工作。”赵华侨表示,锦湖轮胎在此次召回事件中,通过与质检总局的多次沟通后,接受了总局提出的一些建议对召回细则进行了修改,包括后来在细则中增加了“实施扩大顾客服务内容”,承诺将对2008年3月以来在中国生产的轿车用轮胎产品提供为期半年的免费检测服务,凡符合厂家免费更换条件的一律予以免费更换。

  赵华侨强调,锦湖轮胎(中国)公司向质检总局递交的报告中使用的说法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过量使用返退胶,可能导致轮胎质量性能下降”,而并未定性为“质量问题”。因此,此次召回工作亦不属于质量问题引起,锦湖的出发点只是“为消除对消费者可能造成的危害”。

  邱宝昌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根据《标准化法》相关规定,企业制定的内部标准应严于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生产标准,并对外公布允许执行之后,要严格遵守。锦湖事件中出现的“没有严格执行企业内部标准,过量使用返退胶”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召回期限为何止于三年?

  锦湖轮胎定下的召回范围为从2008年3月起至2011年1月间,并在“实施扩大顾客服务内容”中,亦只对“3年以内生产的产品、剩余花纹深度1.6MM以上产品”提供一次免费的综合安全诊断检测。两项规定中,时限均为三年。然而,根据哈尔滨工商局接获的投诉数据显示,在114宗投诉中,涉及时间应为2006年到2010年。

  为何召回时限仅为三年?对三年以外的消费者投诉又将如何处理?

  对此,赵华侨解释表示,三年的期限是根据《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从生产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轮胎不予理赔”来定下的。轮胎作为一种易损配件,理赔期限在三年内是行业规定。

  然而,记者查阅《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并未发现有“从生产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轮胎不予理赔”的规定。

  据相关法律人士表示,“从生产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轮胎不予理赔”的规定只在轮胎企业所谓的“三包”政策中有规定。然而,“三包”轮胎的补偿标准很多,每个厂家的补偿标准不一,赔偿价格也不同。

  事实上,尽管轮胎“三包”早就成为业界热议的话题,然而国家对于轮胎“三包”政策尚无统一规定,多次被寄望即将出台的轮胎“三包”政策,依旧毫无音信。而业界人士则寄望将于今年出台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能对轮胎“三包”进行规范。

  对于“从生产之日起,超过三年的轮胎不予理赔”的说法,邱宝昌表示:由于从锦湖轮胎的做法看来,“过量使用返退胶”的行为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而且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属于“质量问题”,因此召回范围应从“故意开始违规操作”开始算起,三年的时效应该延长。

  邱宝昌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锦湖违规详情做彻查,从何时开始出现“过量使用返退胶”、情节是否严重等情况应予以通报并按违规轻重情况处理,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轮胎应纳入整车质保

  在召回细则出台的两天前,3月31日,北京、广州、武汉等14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组织联合发布维权观点:锦湖轮胎超比例使用返炼胶的事实证明,导致轮胎鼓包、开裂的原因就是轮胎本身问题,轮胎应纳入“整车质保”范围,霸王行规应该破除。锦湖轮胎暴露诸多的行业积弊,对此,上述14个城市的消协表态呼吁不分缘由地将轮胎排除在整车质量保证范围以外的行业惯例应尽快摒除。

  “从锦湖事件反映出轮胎在制造过程中的不当操作导致产品质量本身就有问题,而不是厂家鉴定后认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证明轮胎应该纳入整车质保范围。”邱宝昌表示,锦湖轮胎事件也给整车厂上了“重要的一课”:在选用轮胎时亦应对轮胎质量更加注重,不能因为要降低生产成本而忽视轮胎的质量,否则要承担召回责任。而锦湖轮胎亦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善待消费者,为不在三年召回范围内的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以安抚消费者的不安情绪,并根据检测情况,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赔偿。

  “如果锦湖这一次没有做好,就会人心尽失。如果企业继续用生搬硬套的法律来逃避责任,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无论是锦湖轮胎还是整车厂,都应该拿出承担的勇气,主动解决问题,而不是让消费者失去信心。”

  邱宝昌表示,“锦湖轮胎是第一个召回,但绝对不会是唯一一个。”相关部门应总结经验,尤其是相关法律应尽快完善,对轮胎召回程序、细则亦应严格规定,对轮胎厂与整车厂的责任界定及配合应该规定共同承担,避免出现这次事件中整车厂‘集体沉默’的情况。

  “整车厂也是责任人之一,不能让它们逃避责任,要对买车的消费者负责,从配件厂到整车厂以及经销商都有责任。”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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