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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投保率低 “代位求偿”环境复杂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陈圣莉
2011年04月15日01:30

  保险公司“无责免赔”的作法引起公众热议,不少车主将之称为“霸王条款”。对此,保险监管机构表示将通过完善“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破解车险理赔难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已经制定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有评论认为,“中保协”的征求意见稿使得无责投保车主直接从投保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成为可能。但也有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我国目前车险投保率较低,导致理赔后追偿环境难以乐观,因此“代位求偿”制度未来能否持续顺畅运行,还受到诸多因素制约。

  正方“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有调查显示超九成车主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既然上了保险就有权利获得赔偿,但自己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责’为由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太不公平了。”在现实中,因此导致的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屡屡发生,引发市场强烈反应。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认为“无责免赔”有违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而保险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实际是保险人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依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样属于无效。

  另外“全责全赔,无责免赔”的作法有违公共良知“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规定体现的价值导向是保险人违章有责反而得到赔偿,按章无责得不到赔偿,这就可能导致两种倾向:一方面如投保人无责时所受损失自负的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会与应负全部责任的一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或者相反,进而满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而得到不应有的利益;另一方面会造成一些不计后果的投保人违法违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频发。这两种倾向均有违社会公德,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因此“全责全赔,无责不赔”当属无效。

  反方“无责免赔”符合保险原理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根据交通安全法,损失应由责任方支付。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

  基于此,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近日媒体单纯指责“无责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有失偏颇。至于我国车险市场目前纷争不断的原因,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较低,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分,这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二是我国车损险中对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没有明确规定,这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获赔难度。

  关键:完善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

  针对社会各界对车险市场相关问题的持续关注与不断质疑,保监会和“中保协”近日相继表态要不断解决完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完善“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等,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

  “中保协”近日制定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按照《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即采用“代位求偿”的索赔方式。

  “落实‘代位求偿权’意味着一旦车主出险,无需再像现在这样由车主寻求索赔,而是由保险公司自己划分责任范围和结算,这样能防止保险公司互相‘踢皮球’。”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说。

  据了解,在国外发达国家,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只需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至于责任分配,则由保险公司代为划分与求偿。但由于我国车险投保率偏低,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后的追偿环境相当复杂。

  来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0706万辆,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只有49%。机动车中9086万辆为汽车,其中7164万辆投保了交强险,投保车损险的有4135万辆,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为5195万辆。

  “如果遇到责任方没有买保险或保额不足的情况,保险公司追偿很难成功。2010年某财产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案件有125笔,追偿成功的只有1笔。”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有关保险专家也表示,由于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并不完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中难免要遇到很多现实困难和问题。“不难预见,由于追偿环境并不乐观,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完善和顺畅运行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专家称。

(责任编辑: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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