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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佣金”和“手续费”不便理解 表述亟待规范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潘军华
2011年04月18日09:24
  一直以来,“佣金”和“手续费”在保险实务中存在混用的情况,二者的表述问题对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的严谨性有一定影响。因此,“佣金”和“手续费”的表述亟待规范。

  通常情况下,“佣金”和“手续费”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内涵和外延又不完全相同;在保险领域,由于修订后的《保险法》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佣金”和“手续费”成为两个含义完全不同的词语。

  “佣金”和“手续费”的

  法律界定

  佣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使用“佣金”一词。该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至于佣金的准确定义,法律未作规定,可以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例如,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见,佣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存在于商业活动中;二是作为中介服务的一种对价,是支付给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三是收取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四是应当明示,支付和收取的双方都必须入账。

  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含义为“办事的程序”,例如汇款手续、过户手续、入学手续等。与“佣金”相比,“手续费”的含义更为宽泛,可以指代办事务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在法律及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手续费”通常被用于以下用途:一是等同于佣金,例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二是个人或单位为国家职能部门代办事务的劳务报酬,例如税收代扣、代缴手续费;三是不涉及中间人,而是由于合同一方在履行合同时增加了对方的成本,需要额外支付的费用,例如退票手续费、信用卡取现手续费等;四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例如住房交易中的住房抵押手续费、转让手续费、租赁手续费等;五是在经济往来中,非法中间人收受的财物。

  保险佣金及手续费

  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佣金及手续费的含义随着《保险法》的修订,发生了较大变化。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之前,保险“佣金”特指保险经纪人的中介业务报酬;“手续费”特指保险代理人的中介业务报酬。修订之后的《保险法》在第117条、第118条将保险经纪人、代理人的中介业务报酬统称为“佣金”;同时,《保险法》赋予“手续费”特定含义,根据《保险法》第54条的规定,“手续费”是指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据此,保险领域的“佣金”和“手续费”成为没有任何关联的两个词语。

  使用“手续费”

  指代“佣金”的不利影响

  公文用语有失严谨

  据笔者观察,保险机构对“佣金”和“手续费”的使用较为随意:保险业似乎更习惯于将财产险业务的中介费用称之为“手续费”,而将人身险业务的中介费用称之为“佣金”。行业用语的不统一也影响到了其他相关部门,如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使用“佣金”表述,在其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中使用“手续费”表述。笔者认为,无论是监管制度还是经营制度,其用语规则与法律用语规则应当保持一致,尤其是当法律对特定用语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后,更不能随意替代。

  不便于社会公众理解

  如前所述,“手续费”侧重于办事程序中产生的附加劳务费用,这些“手续”往往是单纯的劳务,工作难度不大,不需要付出很多时间、精力和智力成本。因此,“手续费”一般在交易金额中的占比很低,如银行业的各类手续费一般不超过1%。而“佣金”是指基于雇用关系支付的报酬,代办的业务可繁可简,费用可高可低。在保险业,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获取佣金的成本较高,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难度较大。与此相对应,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佣金一般都在10%左右,甚至更高,较高的保险佣金水平也是价值规律的体现。如果在保险领域使用“手续费”指代“佣金”,容易让普通保险消费者产生保险产品定价不合理、保险业存在暴利的印象;尤其保险责任起始后发生退保、需要扣除高额的“手续费”成本时,消费者更是难以理解。

  不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手续费”本身不是贬义词,但在现实中存在贬义化的倾向。我国《刑法》在有关行贿和受贿犯罪的规定中,将违反国家规定给付、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定性为行贿、受贿行为,致使“手续费”一词与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产生了紧密联系。而经济生活中的“手续费”,也往往受到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非议,通常与垄断、暴利等词语相并提及,例如银行收取的小额账户管理费、取款手续费等,社会认同度不高。“佣金”则是相对比较中性的词语。

  相关建议

  在正式公文及工作实务中使用规范用语

  首先,保险监管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对“佣金”和“手续费”进行严格区分,保持与《保险法》用语的一致性,不得以“手续费”指代“佣金”;其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签订的代理协议、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严格规范用语;再次,无论是各类工作会议还是日常工作交流,都应当把保险中介费用称为“佣金”,逐步改变长期以来以“手续费”指代“佣金”的情况。

  在财务处理上作出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务科目中的“佣金支出”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支出”,“代理手续费支出”是指“公司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均按此设立会计科目,财产险公司通常设“手续费支出”或“佣金及手续费支出”科目,人身险公司通常分设“佣金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两个科目。由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上述规定已明显滞后并与上位法冲突,对相关会计科目和会计确认方式也应作相应调整。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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