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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税免征额拟升至3000元 修正案三焦点释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1年04月20日11:3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 中新社发 司海英 作

  中新网4月20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新网财经频道梳理内容发现,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税起征点)、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成为此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三大焦点。

  个税起征点为何要提高到3000元?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规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不纳税的原则。

  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减除费用标准也应相应调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10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包括基本生活支出和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为1123元/月,按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计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为2167元/月。2011年按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性支出增长10%测算,约为2384元/月。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草案拟将减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2000元/月提高到3000元/月。

  调整后,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人群的比重,由目前的28%,下降到12%左右。

  调整个税级次级距:加大高收入者调节力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为了有效地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了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了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其目的除简化和完善税制外,主要是使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能享受因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使高收入者适当增加一些税负。

  如何影响财政收入?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

  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税负减少的纳税人减税约180亿元,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增税约8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此外,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会上表示,将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抓紧研究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据悉,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为综合税制、分类税制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三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中国实行的则是分类税制。
(责任编辑:王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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