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庞大的公共采购市场,将可望建立新的监管框架。
本报记者获悉,财政部正考虑颁布新的采购指导规范,思路包括涵盖省、市等行政级别的政府采购,用以指导采购实体在适当级别采购商品或服务,改善目前企业需要同时应对不同级别、不同条件招标的复杂局面。
据悉,这一新的指导规范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定统一标准的产品规格描述,避免不同地区对同类产品“私设门槛”来解决招标权下放地方后出现的问题。
而负责监督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招投标的国家发改委,也正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考虑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大型基建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
中国公共采购市场的状况近日成为舆情焦点。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官方数据为7000亿元。
而中国欧盟商会4月20日首次发布的调查报告,称“中国目前整体公共采购市场的价值估计超过7万亿元,约占GDP的20%”。
负责受理政府采购申诉的财政部,在2010年也收到约300宗企业投诉,集中在政府采购评估体系的公平性及透明性方面。
“逐城投标”求解 财政部酝酿政府采购新规
估值之辩:7000亿还是7万亿?
企业对公共采购市场的重视程度,缘于对中国整体采购市场的估值。
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中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官方数据为7000亿元,仅涵盖中央及以下级别根据《政府采购法》开展并由财政部监督的项目。
实际上,这只占整体公共采购市场中的一小部分。在官方定义没有涵盖的项目就包括三峡大坝、鸟巢、水立方等奥运场馆,以及中国的高速铁路网络等。
此外还有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等关键行业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某些根据《招投标法》开展,但由其他部委监督的能源项目。
例如,从2008年到2010年,与京沪高速铁路建设有关的公共采购合同价值总额达2209.4亿元,但这笔金额仅包含在铁道部的采购统计数据中,没有包括在财政部提供的7000亿元数据中。
同时,大型国有企业的购买力甚至强于某些政府部门,但不受《政府采购法》管辖,因此也未被列入上述评估数据中。
经合组织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各级政府的公共采购平均总开支一般占该国GDP的12%到20%。若将经合组织得出的全国平均水平应用于全国,则中国采购市场的价值可能介于4.08万亿到6.8万亿元之间。
中国欧盟商会公共采购工作组主席范克高夫认为,中国公共采购开支在其占GDP的比重即使未超过“12%到20%”这一范围,至少也应该达到其上限,如果估计中国公共采购开支占到其GDP的20%,则意味着公共采购市场的价值将达到6.8万亿元。
中欧商会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整理的数据显示,2009年,政府开支(不包括军事开支)达7.12万亿元。
“这项数据不足以代表政府采购的规模,因为此数据仅代表政府的总开支,包括政府职员工资和其他运转费用,但忽略了由国有企业执行的项目和采购。这样一来,整体公共采购规模被大大低估。” 中国欧盟商会主席戴杰表示。
招标权下放商家疲于“逐城投标”
目前国内的公共采购主要由《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范。《政府采购法》适用于中央及下属各级政府的所有采购。《招投标法》则涵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如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前者主要由财政部监管,后者主要由国家发改委监管。
由于《政府采购法》将招标权和批准权下放,中央以下级别的招标不断增加,导致企业更难以进入市场。
“招标程序都大致类似,只不过有时候需要不同的表格和认证,你永远不知道将面临哪些要求,这些听起来似乎没有多大差别,但当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规定时,在这些城市的招标上所花的时间可能会成倍增加。”一位医疗器械制造商告诉记者。
从2009年开始,我国将投入8500亿资金改革医疗,据估计,医疗市场的价值为1.5万亿,约占全国GDP的5%,随着全民医保覆盖步伐加快,未来10年医疗市场规模可能达到超4万亿的水平。
卫生部于2010年发布通知,取消全国统一招标采购,由医院在不同的中央以下级别举行物资采购招标,这意味着,在一个地区参与省级招标的产品,可能在另一地区则属于市级招标产品。
为此,供应商将不得不花时间在一个省份的许多不同城市进行投标,而不是参与一次省级招标即可。据制造商介绍,他们需要同时参加在6个不同城市举行的2个省级招标和27个市级招标,以及1个由不同城市举办的联合招标。
由于不同的程序导致更高的手续负担,增加了投标者的成本,一些公司已经表示无力参加如此多不同级别的招标,或者有选择地将精力放在某一级别上。
“我们并不是在所有城市都有联络人,我们面临的选择是,要么扩充我们的销售队伍,涵盖每一个新的业务城市,要么专注于现有的业务位置。”该医疗器械制造商表示。
此外,投标成本也在不断攀升。与医疗采购有关的费用包括保证金、管理费、参加投标费、专家评审费、中标服务费、药品质量检测费、合同履约担保金等。
由于这些收费缺乏统一标准,经常因地区而异,为整个行业增加了负担。有分析人士认为,投标者减少将降低竞争,影响招标价格和投标公司的投标成本,政府机构可能为其采购产品付出更高代价。
不对称天平:万亿市场和300起投诉
对于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正式的申诉程序,但这些程序往往难以达到实效。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对待,可以执行三步走程序:质疑、投诉,然后是诉讼。这三个阶段走完往往是一个冗长的过程。
而在这个阶段,最终用户往往已与中标者签订合同,落标者不可能要求对整个招标过程进行再评估,并获得再次投标机会。
由于竞争环境激烈,受访公司不愿对遭受的不公平投标评估寻求救济措施,他们更多地保持沉默,或者只与招标代理机构举行的闭门会议中提出疑问,因为他们担心向负责招标的官员提出疑问后,可能会使公司将来参加招标处于不利地位。
“我们需要在这个市场中生存,如果提出异议,就可能破坏与政府的关系,这样可能以后再也无法中标。”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表示。
接受采访的公司普遍有这样的认识:即使反映了问题,也很少能改变中标结果。
企业在参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合同竞标时,也同样面临问题。
《招投标法》支持投标者或其他任何利害关系方质疑采购实体,但执行招标和设定规则的采购实体(代理机构),同时也负责实施规则和监督程序问题。
“采购职能和决策过度外包可能从根本上削弱政府采购职能本身,使政府采购政策目标落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采购研究所所长曹富国说。
在他看来,工程采购领域的采购职能高度分散化和外包化,“出现问题就加强监管,更多的监管导致更多的问题,然后再加强监管”,这样的恶性循环说明了加强监管和更多的监管的无效性。
戴杰表示:“地方财政部门往往没有专门处理《政府采购法》招标投诉的部门,有时候,处理投诉的官员又缺乏政府采购实践方面的足够专业培训。”
曹富国认为,以强监管为取向的制度设计可能会抵消效率;专家评审制度等使得采购决策外包化,弱化了政府的采购职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是加强采购职业化建设,强化集中采购机构建设,让专业采购官员进行采购项目决策。
戴杰建议制定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申诉程序,二者的申诉可由同一个独立的复议和救济委员会受理。
(责任编辑:王博)